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
省烟草专卖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
福建省烟草援建水源工程项目和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政办〔2012〕1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省水利厅、省烟草专卖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烟草援建水源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31日
福建省烟草援建水源工程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省水利厅 省烟草专卖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2012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援建水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援建项目)和资金(以下简称援建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烟草总公司签订的《烟草行业水源工程项目援建框架协议书》和《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水源工程援建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烟办〔2012〕11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建项目是指在烟区范围内,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援建的水库(含除险加固扩容)、拦河坝等骨干水源及相配套的输引水项目;援建项目不得规划设计水电建设项目;援建资金是指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援建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 援建项目应为列入福建省“十二五” 烟草行业水源工程建设规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审查审批应遵循我省现行的水库(含除险加固扩容)、拦河坝等骨干水源及配套输引水项目的建设程序。
第四条 烟草水源工程项目实行责任状制度,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烟草专卖局与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做到责任明确、任务明确。
第五条 援建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定额援建。援建资金采取定额援建方式,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解决;援建资金重点用于投资规模在1亿元左右的水源工程项目。
(二)专款专用。援建资金专项用于援建项目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建设
第六条 项目申报管理
(一)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完成项目立项等相关审批手续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将当地援建项目方案、相关审批资料及资金申请统一报送省烟草专卖局。
(二)省烟草专卖局对项目合规性、规划合理性、工程量、造价及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拟订援建资金方案,并将审查意见反馈给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依据审查意见,对项目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后,再报送省烟草专卖局。
(三)设区市烟草专卖局协助设区市人民政府,报送援建项目资料、协调项目方案调整,负责向省烟草专卖局提出项目审查申请。
(四)省烟草专卖局将审查通过后的项目方案,报送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中国烟草总公司上报项目具体方案。同时,由省人民政府向中国烟草总公司发函申请援建资金。
(五)中国烟草总公司对援建资金申请和项目方案进行审查。符合援建条件的,向省人民政府复函,确定援建资金额度。
第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
(一)项目建设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的建设主体和管护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三)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和安全管理监督体系,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四)项目完工后,由水利会同发改、财政、烟草等部门,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7年水利部令第30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建立长效管护机制,落实管护经费,保证建设项目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八条 省财政厅、县(区)财政局对援建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烟草水源工程项目法人对援建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第九条 援建资金申请
(一)根据《框架协议书》和项目审批情况,由省财政厅逐批向中国烟草总公司提报拨付援建资金申请函。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将援建资金分批次拨入省财政厅援建资金专户。
第十条 援建资金拨付管理
(一)项目县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将烟草援建资金分两次拨付到援建项目隶属地的县(区)财政专户,项目正式开工后,省财政将50%的援建资金拨付到县财政专户;工程进度完成50%后,省财政再拨付剩余的50%的援建资金;县级财政必须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援建资金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单位。同时,将县级资金拨付文件(拨款单据)抄送省财政厅、省烟草局。
(二)项目县财政局分三次向项目法人下拨援建资金。烟草水源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后,项目法人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50%的援建资金;工程进度完成50%后,项目法人向县财政局申请再拨付30%援建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后,项目法人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剩余20%的援建资金。
(三)项目县财政局向项目法人拨付资金应同时报省财政厅、省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提交材料:
(一)申请第一笔援建资金应附项目审批、项目开工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申请第二笔援建资金应附经县级水利、发改、财政、烟草部门共同确认的工程形象进度报告。
(三)申请第三笔援建资金应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及相关验收材料。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援建资金使用范围:
(一)援建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工程价款、设备材料价款、工程信息化管理、三通一平支出(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不含因平整场地产生的搬迁补偿支出)和勘测、设计、审计、监理、咨询、招投标等六项工程管理费用。
(二)从援建资金列支的勘测、设计、审计、监理、咨询、招投标等六项工程管理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援建资金总额的10%(含)。
(三)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移民搬迁、占地补偿、青苗赔偿、退田还湖、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方面费用,不得列入援建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资金拨付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 省、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设立台账制度,准确全面记录援建资金的拨付、使用等情况。项目法人单位按月向县级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抄送县级烟草、发改和水利部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发改、财政、水利、烟草、审计、监察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对援建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完成进度50%后,由省水利厅组织发改、财政、烟草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和援建资金使用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援建项目竣工验收前,由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对烟草援建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审计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从援建资金中列支。审计报告抄送省财政厅、省烟草专卖局。
第十七条 建立援建项目协调机制。建立项目联系人制度,由省重大水利项目协调建设办公室建立并公开各级政府、发改、财政、水利、烟草等部门的联系方式。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援建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援建工程重大进展和重大情况。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援建资金等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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