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抽水蓄能电站
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
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闽政文〔2012〕475号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厦门抽水蓄能电站是2012年度省预备重点项目和国家电网公司“十二五”开发规划项目。该项目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开展前期工作,计划在2013年开工建设。

    

  二、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包括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总用地面积5587.45亩,其中永久占地4203.31亩,临时用地1384.14亩。

    

  上水库正常蓄水位为867米,总库容969万立方米。上水库涉及的同安区汀溪镇汪前村荇后自然村,用地面积1688.9亩,其中永久占地1461.24亩,临时用地227.66亩。

    

  下水库正常蓄水位为306米,总库容1046万立方米。下水库涉及的同安区汀溪镇汪前村军山自然村西侧的茂林溪上,左岸临近同南公路,用地面积3898.55亩,其中永久占地2742.07亩,临时用地1156.48亩。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已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在建项目应停建;禁止开荒造地、抢种抢栽。具体范围以现场标志为准。

    

  四、严格控制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迁入。本通告发布后,除出生落户和正常婚嫁、复员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及“两劳”人员回原籍等按规定准许迁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迁入;属非正常分户或突击分户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分(立)户手续。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迁入人口、分立户籍、增建(抢种)地面附着物等行为的,一律不得列入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和补偿范围。

    

  六、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法人应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成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居民、企事业单位要顾全大局,对实物调查工作给予积极配合,不得干扰、阻扰实物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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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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