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白云山互通口
至白云山旅游道路工程建设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488号
福安市人民政府:
《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白云山互通口至白云山旅游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安政文〔2012〕6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安市境内农用地37.1509公顷(其中耕地18.4992公顷)、未利用地1.408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安市穆阳镇穆阳村水田9.1754公顷、旱地0.0972公顷、园地0.9485公顷、林地1.2898公顷、其他农用地0.275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01公顷、其他土地0.1177公顷,穆云乡水田1.2709公顷、园地2.153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1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09公顷、其他土地0.197公顷,高岭村其他农用地0.0086公顷,桂林村水田3.5487公顷、旱地0.2744公顷、园地2.228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42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1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2643公顷、未利用土地0.8131公顷,虎头村水田0.6773公顷、旱地0.3286公顷、园地0.009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47公顷,黄儒村水田0.4961公顷、旱地0.0176公顷、园地0.0937公顷、林地4.84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53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17公顷、其他土地0.0997公顷,南山村水田1.0684公顷、旱地0.097公顷、园地0.6868公顷、林地1.04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40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45公顷、其他土地0.0651公顷,上洋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26公顷,双溪村水田0.0759公顷、旱地0.8078公顷、园地1.4806公顷、林地1.205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832公顷、其他土地0.1159公顷,溪塔村水田0.0975公顷、旱地0.3098公顷、园地0.9163公顷、其他农用地0.18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488公顷,咸福村园地0.0264公顷,玉林村水田0.0219公顷、旱地0.1347公顷、园地1.15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93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9.7845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福安市白云山互通口至白云山旅游道路工程建设用地。
二、福安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安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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