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1线荔城段埕头
至后海303海堤段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414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省道201线荔城段埕头至后海303海堤段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莆政土〔2015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减用地面积0.4225公顷。核定将莆田市荔城区境内农用地20.1848公顷(其中耕地18.8331公顷)、未利用地1.79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荔城区北高镇埕前村水田2.8033公顷、旱地0.8825公顷、其他农用地0.619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003公顷,埕头村旱地6.2007公顷、其他农用地0.270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9244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7904公顷,冲沁村水浇地2.4478公顷、旱地1.6432公顷、其他农用地0.234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3.114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27公顷,前亭村水田0.7748公顷、旱地4.0808公顷、其他农用地0.227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240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8.3824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919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9.302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省道201线荔城段埕头至后海303海堤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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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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