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滨江滨海路
(南北澳至外文武围垦堤段)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416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长乐市交通运输局长乐市滨江滨海路南北澳至外文武围垦堤段建设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长政地〔2013〕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减用地面积10.6228公顷。核定将长乐市境内农用地32.6481公顷(其中耕地4.3592公顷)、未利用地9.90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长乐市文武砂镇壶东村林地0.49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6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173公顷、未利用土地0.3753公顷,壶井村林地0.49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6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173公顷、未利用土地0.3753公顷,山顶村林地0.49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6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173公顷、未利用土地0.3753公顷,下吴村林地0.49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6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173公顷、未利用土地0.3753公顷,新村村林地0.49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6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173公顷、未利用土地0.3752公顷,漳港镇百户村林地1.1275公顷、其他农用地0.399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555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70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2086公顷、未利用土地1.1252公顷、其他土地0.0342公顷,路顶村旱地0.1312公顷、林地0.0289公顷、其他农用地1.452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30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8773公顷、未利用土地0.0477公顷、其他土地0.051公顷,门楼村其他农用地0.028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38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9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6154公顷、未利用土地1.8396公顷、其他土地0.0082公顷,沙尾村林地13.4426公顷、其他农用地0.086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457公顷、未利用土地0.2342公顷,万沙村林地2.440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735公顷、未利用土地0.1528公顷,新厝村林地2.9467公顷、其他农用地0.4727公顷、未利用土地1.3256公顷、其他土地0.161公顷,新宅村林地1.0231公顷、其他农用地0.4735公顷,漳港村其他农用地0.011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65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65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6798公顷、未利用土地1.0643公顷、其他土地0.8383公顷,漳光村其他农用地0.286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2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62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3857公顷、其他土地0.9422公顷,漳港镇农业综合开发公司水田3.1099公顷、旱地1.1181公顷、林地0.1225公顷、其他农用地1.443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247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256公顷、其他土地0.206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9.169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长乐市滨江滨海路(南北澳至外文武围垦堤段)建设用地。
二、长乐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长乐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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