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福建省2013年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3〕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医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订的《福建省2013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63

 

 

福建省2013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省医改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35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245号),制定我省2013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扩资源、转机制、强服务三大任务,进一步抓好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三大重点,统筹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力争在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村卫生所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及社会资本办医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全省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数力争达到1280万人,参保率达96%以上。全省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2.提高基本医保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1)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城乡居民参保补助标准提高到280/人,省级财政按照各地财力情况分档给予补助。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2)提高保障水平。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75%70%75%左右。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2012年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012年全省农民年均纯收入的810倍且不低于10万元。全面落实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鼓励开展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3.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结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加强总额控制。列入全省综合改革试点的县级公立医院都应开展付费方式改革。在部分省属和设区市三级以上医院开展医保付费总额控制下的按病种付费和按人头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形成多种支付方式并存的混合支付模式。同时建立完善与付费方式相适应的监督考核体系。积极探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首诊的医保、新农合支付政策,为建立逐级转诊、双向转诊制度提供政策保障。(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4.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190号),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各地做好政策衔接,完善工作方案,扩大实施范围。在承办方式方面,漳州、三明市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福州、龙岩市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试点。(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福建保监局)


  5.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1)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60%以上;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加强城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衔接,逐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同步报销补偿。(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


  (2)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5号),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省级、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别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红十字会)


  6.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


  (1)推进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三种制度职责整合。(牵头单位: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2)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水平。参照药品管理办法,对医用耗材实施编码管理,建立医用耗材的基础编码库,制定医用耗材特别是高值医用耗材分类打包医保支付标准。探索省际结算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完善处方信息管理,延长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用量,方便患者就医治疗。(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深化基层机构综合改革


  7.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1)全面推进村卫生所实行药品零差率改革。2013年实现全省所有村卫生所实施零差率销售,同步落实政府对乡村医生补助政策,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网底。(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推动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二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量和销售额都应达到4050%;三级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要达到2530%。(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8.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目录


  在国家出台新的基本药物目录基础上,及时调整我省增补目录,适当增加慢性病和儿童用药品种,减少使用率低、重合率低的药品,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合理控制增补药品数量,保证临床用药需求。(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9.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


  组织实施第九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开展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采购试点,完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贸委)


  10.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补偿机制、收入分配机制。落实和完善绩效工资制度,从业务收入超收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提高基层卫技人员(特别是骨干医师)待遇。鼓励将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全额由单位自主分配。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史债务化解任务。(牵头单位: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委编办)


  (2)进一步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推行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在农村地区试点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有效服务、上门服务,进一步满足城乡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推广社区康复医疗试点工作经验,使一般常见病、慢性病、康复等患者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3)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乡镇卫生院辅助设施建设和院内环境整治;加强边远、贫困地区村卫生所设施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深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1.加强公立医院改革顶层设计


  组织制定公立医院改革2013—2015年行动计划,围绕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医院发展有活力的改革目标,着力探索三个分开(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建立三个机制(财政补助和价格调控机制、医疗保险调节机制、医院法人治理运行机制)。(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


  12.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


  在省属医院和医疗资源相对集中的地区,通过组建公立医疗集团或设立医院管理机构等形式,破解管办分开、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医疗机构协作分工等难题,构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行业和公立医疗集团(或医院管理机构)办医院的新型管理体制,在管办分离上迈出实质性步伐。(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委编办)


  13.加快推进改革试点


  (1)加大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力度。推广首批9个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经验,全省50%以上的县(市、区)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改革。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医改办、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物价局)


  (2)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厦门市作为国家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在全市公立医院已全部取消药品加成的基础上,力争在重大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将三明市列为全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已全部取消药品加成的基础上,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其他7个设区市各选取一家或若干家三级医院开展以医药分开为重点的综合改革。选择3家省属三级公立医院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准备工作,探索管办分开、政事分开的有效形式,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医院管理体制,2014年一季度省属公立医院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医改办、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物价局)


  14.探索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中,建立以理事会、监事会为决策和监督机构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制定组织章程,明确理事会、院长职责,真正落实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落实省政府与国药集团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着力推进福建中医药大学直属附属医院与中国国际医药卫生公司的合作,转变医院运行机制。(牵头单位:省委编办、省卫生厅)


  15.建立长效财政补助和价格调控机制


  (1)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加大和规范政府财政性投入,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


  (2)合理调整医药价格。抓好国家新版基本药物目录相关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药价格改革政策,加强对各县(市、区)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指导,做好药品零差率政策实施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平衡衔接工作;完善并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疏导价格结构性矛盾,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比价关系,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6.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


  (1)提高医院精细化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强化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将绩效考核结果与院长的任命、医院的财政补助和奖励以及医务人员的薪酬挂钩。健全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由第三方统一组织调查,抓紧建立和规范出院病人满意度第三方评价机制)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机构或授权理事会确定。(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


  (2)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断行为的重点监控。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降低群众自付比例。(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


  17.大力推广便民惠民措施


  注重医院服务创新,深入开展便民惠民服务,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全省二、三级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实施全省统一预约诊疗平台,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福建省实施全省统一的医院预约诊疗服务工作方案》(闽政办〔2011254号)的规定开放号源,提高统一平台的预约比例,逐步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预约服务,方便群众就医。普遍开展双向转诊、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优化就诊环境和流程。延长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用量,减少重复就诊。全省二、三级以上医院推广优质护理,三级甲等综合医院80%的病房、其他三级医院60%的病房、二级甲等医院40%的病房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规范医院护工管理。推行择日住院患者付费制度,将住院前门诊检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8.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办医


  (1)落实和完善社会办医优惠政策。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闽政办〔2012144号),完善价格、税收、土地、医保定点、重点学科建设等优惠政策。积极探索非公立医院开办补贴补助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等形式,对非公立医院承担公共卫生项目予以补偿。扩大公立医院对口帮扶民办医院范围,推广对口帮扶公立医院开展医生多点执业经验。福州、厦门、泉州、莆田等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社会资本办医推进力度,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在全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和台、港、澳等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鼓励建设医疗产业园区,扩充医疗卫生资源总量。力争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及诊疗量占全省医疗机构总床位数、总诊疗量的比例达到15%左右。(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3)加强闽台医疗卫生交流合作。鼓励支持台湾医师来闽执业,为来闽短期行医的台湾地区医师的执业注册、资格认定和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提供便捷的服务。(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19.优化医疗资源布局结构


  (1)完善区域医疗卫生设置规划。采取新建、改扩建、转型等方式适度扩充医疗资源,合理确定医疗机构数量和布局,推进医疗资源整合,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标准和规模,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落实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重点做好省会中心城市医疗机构布局规划,继续加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床位建设,计划全年全省新增床位8400张以上。(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进一步加强儿科、产科、康复等薄弱学科建设,依托设区市级综合医院或妇幼保健院加强市级儿童医院建设,逐步构建省、设区市儿童专科医疗区域中心。加强各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的儿科床位建设,巩固完善儿童(新生儿)救护网络。加强儿科诊疗设备配置,2013年省级财政优先为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配备医用设备给予补助。推进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在福州、厦门、龙岩等市建立分级医疗、分阶段康复的三级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扶持中医发展,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继续加强精神科床位建设,加强重性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0.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拓展和深化基本服务内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经费标准提高到30元。免费开展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等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以及卫生监督协管、中医体质辨识等11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0%以上。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和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全省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0%以上。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育龄妇女免费补服叶酸、适龄妇女两癌筛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降低孕产妇、儿童死亡率,推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强县级急救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妇幼保健体系建设,提高城乡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1.强化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制度。继续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以及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教育厅)


  (2)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落实完善医学毕业生学费代偿制,继续组织实施为乡镇卫生院招聘培养临床医师项目和特岗医师计划,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委托培养工作,鼓励和引导卫生人员到基层服务,改善基层医务人员待遇,努力解决乡镇卫生院人员周转住房问题。依托省属医学高职高专院校,采取定向委培等方式,为宁德、三明、南平、龙岩四个设区市的乡镇卫生院培养本土化大专层次医学人才,给予定向委培生学费补助,毕业后实施考核聘用的就业直通车等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委编办、省公务员局)


  (3)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实施突出贡献专家激励、医学领军人才引进、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高级管理人才能力提升四个项目。(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4)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启动第二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工作,继续招录1200名住院医师进行规范化培训。贯彻落实省政府与复旦大学合作协议,选送20名优秀临床医学毕业生赴上海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为我省培养学科青年骨干人才。(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教育厅)


  (5)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偿政策。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急救技术(含儿童急救专业知识)为培训重点,继续做好万名乡村医生规范培训工作。(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22.推进药品流通领域改革


  (1)完善基本药物配送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推进药品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牵头单位:省经贸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加强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建设,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品种全面实行电子监管。(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3.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


  (1)完善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和基层卫生信息系统。逐步将民营医院接入系统平台,扩大慢性病管理信息系统覆盖面,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数据中心。(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数字办)


  (2)全面实施村卫生所信息化建设。基本实现基层卫生信息系统延伸至村卫生所,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和新农合村级门诊统筹即时结报。(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数字办)


  (3)提升医院信息化水平。加强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推进临床路径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4)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库、科室库,完善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办法。(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省医改领导小组与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状。各设区市医改领导小组与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医改工作定期督导机制,确保年度各项医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切实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资金及化债资金、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补助资金、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三)鼓励试点创新。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先行先试,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改革试点,大胆创新体制机制。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指导各地深化医改工作,并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医改政策的宣传解读,报道各地医改进展和成效、典型经验和做法。要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主力军作用,为持续深入推进医改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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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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