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3〕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推动我省外贸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调整出口法检费用和目录政策


  (一)对自201381日起至1231日期间报检的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自2013815日起,对1507个海关商品编码的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商品检验。


  (二)积极探索福建口岸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改革思路,推进法定检验体制改革。定时发布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测分析报告和风险预警,引导企业落实产品质量责任,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


  二、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一)继续落实“一对一”税务帮扶工作机制,增加帮扶对象,对帮扶企业同等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审批。


  (二)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和变更的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压缩为7个工作日。继续允许外贸企业一月多次申报出口退税,将办结限时缩短至15个工作日。


  (三)对同一年度内从同一供货单位购进的同类货物的函调次数,省内不超过1次,省外不超过2次。对上一年度已发生的从省内供货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且当年出口货物函调正常的,当年度仍继续购进同类货物出口的,原则上不再发函。


  三、改善外汇管理


  (一)允许企业货物贸易境外结汇和境内提前购汇。取消服务贸易购付汇核准,简化单证审核,金融机构原则上对5万美元(含)以下的小额服务贸易交易无需审单。


  (二)放宽企业货物及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的条件,对出口收入来源符合规定且在境外有实际支付需求、近两年内未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等的境内企业,允许其货物和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实行开户登记制,存放境外的外汇规模,由境内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向所在地外管局登记备案。境外账户上的资金可用于经常项目或经批准的资本项目运作。


  (三)支持境内银行为外贸企业进出口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将流程简化的业务范围由原先的货物贸易扩大至整个经常项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促进个人贸易发展。


  (四)商业银行加大规避汇率风险金融产品的开发力度。允许外贸企业对留存境外的外汇资金自由选择结算币种,实现境外收支币种匹配;引导外贸企业利用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外币期权、人民币期权等产品,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四、提升融资服务


  (一)对一时订单不足的外贸企业通过贷款重组和展期等方式保持信贷支持力度。对有订单、有效益的外贸企业,按订单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生产、组织货源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二)对外贸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和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提升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水平,建立担保公司资本金银行托管机制,鼓励担保公司与银行深化“一对一”互信合作,提高为外贸企业融资担保能力。


  (三)搭建境外人民币融资平台。推动省内外资企业在其“投注差”范围内,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融入低成本的人民币资金,省内结算银行进一步简化账户开户、资金使用的审核程序。加快外贸融资业务发展,境内银行加大与海外联行的业务互动,研发灵活多样的外贸融资产品,为省内出口企业采用商业信用销售方式提供资金支持。 


  (四)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和境外项目贷款业务,扩大省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融资渠道。加强境内外分行、境内外代理行联动,鼓励开展“内保外贷”业务。鼓励省内银行的海外分支行向省内出口企业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提供低成本的人民币资金融资产品。


  (五)努力缓解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建立外贸企业风险补偿资金池,完善风险共担机制,发挥资金池杠杆作用,为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增信,降低融资门槛和成本,扩大融资额度。人民银行对支持外贸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在再贷款、再贴现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五、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


  (一)鼓励企业进一步开拓新兴市场,扩大投保企业自行掌握限额适用范围,对企业关注的重点限额予以尽量满足。争取2013年对非洲、拉美、东南亚、中东欧等新兴市场的承保规模同比增长不低于30%


  (二)加大与机电、高新技术、纺织服装、轻工等重点行业商协会、基地商会合作,适用更优惠的承保条件,力争2013年重点行业的承保规模同比增长不低于30%。便利小微企业投保,扩大对小微企业的承保覆盖面。2013年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同比增长35%以上。


  (三)出口信保福建分公司和人保福建分公司不断完善支持企业出口举措,每年保持一定的综合保费下降率(2013年不低于5%)。


  六、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一)积极推进“三个一”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口岸和货物范围。继续开展区域通关协作,大力支持闽赣两省海铁联运发展,对从福建口岸出口的江西农产品实施“产地检验检疫CIQ铅封+口岸免于查验”的直通放行模式。


  (二)对AA类、A类企业提供提前申报、预约报关、门到门服务、优先办理通关手续、优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注册登记手续;对B类以上企业开展通关单无纸化业务等。


  (三)海关对经营单位为AA类且申报单位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除有情报需布控查验外,原则上不实施布控查验;对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实施查验分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在口岸实施查验。


  (四)优化完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合理设置通道参数和风险参数,对特殊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原则上纳入低风险类别,统筹开展风险分析布控工作,不断提高查验布控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对已办理“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的货物,在通关时原则上不再核查货物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相关要素;大宗散货等货物的报关单直接由企业所在地或口岸海关审结;将部分低风险报关单直接由系统计算机自动审结,无需经过人工审单环节。


  (五)探索实施进口商品分类管理,实施差异化监管模式。推进进口直通放行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必要的检疫处理后,直接转目的地或项目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监管。开展大宗散货物流监管系统的研发和运用,提高大宗散货的监管放行速度。


  七、完善多种贸易方式


  (一)积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和外管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通关、检验检疫、结汇和退税等问题。建设平潭综合实验区海峡两岸电子商务园区,积极开展两岸电子商务快速通关、商检互认、在线支付、物流配送及出口退税等试点。加大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中小企业拓展跨境电子商务。


  (二)推动市场采购贸易发展。开展省级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认定工作,争取将条件成熟的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纳入国家级试点。健全市场服务体系,提高为商户提供外贸经营权登记备案、贸易便利化、业务培训、对外宣传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八、支持外贸企业加快发展


  (一)支持纺织、服装、鞋、箱包、石材、陶瓷、电机、钟表等重点出口行业转型升级,省、市联动,加大投入,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瓶颈问题,促进结构调整优化,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


  (二)鼓励企业开展境外专利保护及商标维权活动,加大力度保护涉外知识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品牌建设,支持企业积极参加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品牌宣传与保护等活动,引导内贸品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培育一批品牌建设好、引领带动作用突出的外贸企业,促进福建品牌商品“走出去”。


  (三)鼓励贸易模式创新。扶持一批为广大中小民营企业提供通关、融资、退税等服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积极研究,完善政策,改进监管机制,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九、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一)指导企业用好自贸协定、原产地证等双边或多边贸易优惠安排,提高参展针对性,增强开拓国际市场实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向自贸区市场、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市场倾斜。做好政策衔接,完善配套服务,为企业赴国外开展商务活动提供便利。


  (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建立境外自主营销网络、技术研发机构、重点商品售后维修服务中心等,支持有优势的产业境外投资,带动出口。


  十、积极扩大进口


  (一)支持我省大型原油加工企业按照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商务部赋予原油进口及使用资质。


  (二)密切跟踪国家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种类调整动态,落实国家减少进口自动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规定,简化进口许可证申领程序,便利企业进口。 


  (三)争取我省更多进口项目获得国家进口贴息支持。统筹中央和省进口贴息资金,完善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鼓励企业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稀缺资源的进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增强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意识,支持外贸转型升级过程中的改革和创新。外经贸部门(口岸办)要加强对外贸形势的跟踪监测,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形成部门合力,确保全省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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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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