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闽政办〔2005〕20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福建省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了确保在发生红火蚁疫情时,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护我省种植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农产品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和《农业部关于印发红火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区域范围内发生红火蚁疫情的应急控制工作。

  三、工作原则

  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综合性防治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红火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四、疫情的控制分级

  根据红火蚁疫情发生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危害程度等,将红火蚁疫情由轻到重划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

  (一)三级疫情

  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红火蚁。

  (二)二级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在1个设区市的2个县(市、区)以上发生;

  省级以上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一级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在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

  全省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工作由政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

  一、省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福建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防控红火蚁疫情工作,作出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的重大决策。省指挥部下设农业植物办公室,挂靠省农业厅,其职责是:负责全省红火蚁疫情的预防管理等日常工作;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提出应急处理的工作建议,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省指挥部成员主要由省农业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省林业厅、省广电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监局、省政府纠风办、省治理公路和水上交通“三乱”办、省口岸与海防办、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民航福建安全监管办、省交警总队以及省军区后勤部、武警福建总队、武警福建边防总队等有关单位组成。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农业厅: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核实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指导疫区实施封锁;监督、指导对发生区(点)内红火蚁的铲除扑灭工作;协助疫情发生地做好疫区内货物、车辆的检疫工作;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红火蚁等所需费用,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协助各地做好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的培训;组织做好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省委宣传部:加强对各种新闻媒体的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的宣传报道和相关防治知识的普及。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十一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防灾减灾重点专项规划的要求,积极支持红火蚁疫情预警与控制体系建设。

  省经贸委:负责加强市场监测,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省财政厅:负责保证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并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省科技厅:组织力量开展红火蚁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做好防治技术储备。

  省公安厅: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指导疫情发生地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扑杀红火蚁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省监察厅:负责监督检查省直有关单位和下级指挥部及工作人员在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省民政厅: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省交通厅:负责提供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人员以及防控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省外经贸厅:配合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国外可能对我省出口农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监测红火蚁在居民生活区中发生情况,做好预防和红火蚁叮咬受伤人员的治疗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做好疫区内林地和木本植物的红火蚁调查及防控工作。

  省工商局:根据对疫区(点)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内植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依法关闭疫区内植物及其产品市场。

  省政府纠风办、省治理公路和水上交通“三乱”办、省交警总队:负责协助做好植物检疫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工作。

  省口岸与海防办、福州海关、厦门海关、武警福建省边防总队:负责加强对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管,打击走私植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民航福建监管办:负责保证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人员以及防控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航空或铁路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情扩散。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红火蚁疫情信息,并及时向省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

  省军区后勤部:负责驻闽部队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工作,协调驻闽部队支援地方做好红火蚁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武警总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红火蚁疫情的应急控制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等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红火蚁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二、市、县两级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两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市、县两级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红火蚁疫情的防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确定红火蚁疫情防控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疫情确认、报告和公布

  一、疫情的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各级植物检疫机构;

  2.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3.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4.各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

  5.从事植物种植及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等经营单位和个人;

  6.从事植物病虫害研究、教学的单位或个人;

  7.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报告时限和程序

  1.疑似疫情的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可疑红火蚁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植物检疫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高级农艺师到现场进行检疫,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疫情的,应在2个小时内报告当地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当地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应于12小时内逐级报至省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省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应立即将情况上报农业部和省指挥部。

  2.确认疫情的报告。省植保植检站确认疫情后,应立即报告省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省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在接到省植保植检站的疫情确认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农业部和省指挥部。

  3.疫情处理的报告。疫情发生后,当地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将扑杀、封锁、消毒、监测、检疫等疫情处理情况每周向省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报告一次,省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应立即将疫情处理情况上报农业部和省指挥部。必要时,实行每日一报。

  4.解除封锁的报告。解除封锁后,当地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及时将疫情处理工作总结、解除封锁时间、解除封锁审查报告等情况报至省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省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农业部和省指挥部。

  5.疫情的汇总和月报。市、县两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应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红火蚁疫情汇总上报省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省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应于每月2日前将本省上月红火蚁疫情汇总报至农业部和省指挥部。

  6.各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在上报疫情时,应同时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疫情报告管理

  1.专人管理疫情报告。各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的档案。

  2.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各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保持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红火蚁疫情。

  二、疫情的确认及疫区的划定

  (一)疫情的确认

  1.现场检疫鉴定。植物检疫机构派出的专家现场检疫认为符合红火蚁疫情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疫情,并作为各地采取扑杀等综合性扑疫措施的依据。

  2.省级实验室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确认。对于疑似疫情,当地植物检疫机构要及时采集标本送省植保植检站进行鉴定。省植保植检站难以鉴定的,必须派专人将标本送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鉴定。

  3.国家确认。农业部根据省植保植检站或指定实验室认定的最终鉴定结果,确认红火蚁疫情。

  (二)疫区的划定

  红火蚁发生区域经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勘测,省农业厅核实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

  1.发生点、发生区

  发生点是指红火蚁发生所在的地点,发生范围在一个自然村或一个社区范围内。发生区是指红火蚁发生危害严重地区,发生范围在3个发生点以上,以发生点为中心,半径2—5公里范围内区域。

  2.疫区

  疫区是指红火蚁发生危害严重地区,发生范围3个疫点以上,以发生点为中心,半径3—8公里范围内区域。经省农业厅核实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划定为疫区,并公布疫区范围。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受威胁区(隔离缓冲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1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三、疫情信息的公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有关植物疫情公布的规定,农业部统一管理并公布红火蚁疫情,省人民政府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授权公布本省内的疫情信息。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疫区县的应急响应

  1.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疫情后,疫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预案并发布封锁令。

  2.当地人民政府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调集植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控制和铲除。

  3.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设区市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响应

  1.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

  2.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必要时,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

  3.部署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疫情监测与预防工作。

  4.应疫区县级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疫情调查和处理。

  5.根据疫区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控经费、物资、药品等。

  (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响应

  应疫区县级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处理工作。必要时,根据疫区县指挥部的请求,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质。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设区市的应急响应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设区市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根据疫区县级指挥部的申请,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统一指挥,组织人员赶赴疫区指挥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紧急调拨资金、药品等物资,督促疫区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疫情控制、扑灭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疫情发生后,疫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设区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响应

  1.在协调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2.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必要时,建议省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

  3.部署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疫情监测与预防工作。

  4.应疫区设区市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疫情调查和处理。

  5.根据疫区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申请,建议省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了解疫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达到一级疫情条件或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一级疫情时,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省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根据疫情所在设区市指挥部的申请,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统一指挥,组织人员赶赴疫区指挥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紧急调拨资金、药品等物资,督促疫区市、县二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向农业部上报有关疫情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农业部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未发生红火蚁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在服从省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支援疫区的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的同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红火蚁在本行政区内发生。

第五章 控制措施

  一、隔离

  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并赴现场核实后,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将发生区隔离开来,并限制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被污染物品的移动。

  二、封锁

  (一)封锁令的发布。疫情发生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二)封锁的实施。

  1.当地指挥部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指派专人守护,配备消毒设备,禁止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染疫的物品进出疫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严防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疫区。

  2.在特殊情况下,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时,须经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批准。

  3.停止疫区内所有植物及植物产品的交易活动。

  三、根除

  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疫情时,在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立即对发生区的害蚁进行根除。对实施根除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并对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五、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在疫情潜伏期调出的植物、植物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草皮、垃圾废土、建筑余泥、塑料制品、堆肥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疫区的撤销

  疫区内红火蚁按规定根除扑灭处理后,经农业植物检疫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撤销疫区。

  七、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场合和各种手段普及红火蚁防治知识,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保证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八、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记录处理疫情的全过程,以备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红火蚁的防治药品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储备地点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对于红火蚁应急防控物资储备、疫情处理、疫情监控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应列入年度预算,保证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技术保障

  建立省级重点植物检疫实验室;逐步加强病虫害防控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县(区)级植物检疫实验室;加强省级植物疫情监测点建设。

第七章 有关说明

  一、从事农作物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二、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本预案由省农业厅牵头制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要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红火蚁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红火蚁调查监测技术方案、防控技术方案由省农业厅另行制定。各市、县(区)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要报省农业厅备案。

  四、本预案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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