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省
石化贸易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05〕20号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福建省石化贸易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4〕395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建省石化贸易公司使用毗邻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和后龙镇11.11公顷海域,用于填海建设码头储运工程项目。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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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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