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鼎市2003年度
第四批次村镇建设(工业)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05〕249号

福鼎市人民政府:
   
  《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调整2003年度第四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鼎政地〔2005〕1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规划调整,同意撤销闽政文〔2003〕189号文,将福鼎市2003年度第四批次村镇建设用地42.333公顷,调整到龙安涵头村、玉岐村和店下镇东岐村(四至按勘测定界图)。
    
  二、同意将福鼎市境内农用地35.9743公顷(其中耕地34.91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鼎市龙安涵头村水田17.213公顷、旱地3.3266公顷、其他农用地0.102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012公顷、未利用土地0.1157公顷,玉岐村水田1.7203公顷、旱地0.6239公顷、林地0.79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923公顷、未利用土地0.53公顷,店下镇东岐村水田0.8747公顷、旱地0.1046公顷,计征收集体土地26.5107公顷;使用国有水田4.3798公顷、旱地6.6691公顷、其他农用地0.072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7504公顷、其他土地1.096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9.9743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工业项目建设。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福鼎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福鼎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调整土地的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鼎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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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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