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迎宾路北延伸工程及
拆迁安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456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迎宾路北延伸工程及安置房项目用地的请示》(晋政地〔20145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晋江市境内农用地18.427公顷(其中耕地15.4891公顷)、未利用地1.02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晋江市池店镇潘湖村水浇地0.0406公顷、水田7.5197公顷、其他农用地1.785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603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196公顷、其他土地0.4229公顷,西园街道赖厝社区水田2.6825公顷、其他农用地0.219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3461公顷,霞浯社区水田4.2047公顷、其他农用地0.506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1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575公顷,屿头社区水浇地0.4811公顷、水田0.5605公顷、其他农用地0.259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29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03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0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3.2638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农用地0.167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93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74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858公顷、未利用土地0.0373公顷、其他土地0.568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4.3914公顷,由晋江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作为晋江市迎宾路北延伸工程及拆迁安置建设用地。其中拆迁安置建设用地2.5511公顷以出让方式提供,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

二、晋江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晋江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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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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