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2015年度
第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478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惠安县2015年度第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惠政文〔20151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惠安县境内农用地28.9028公顷(其中耕地25.7608公顷)、未利用地1.42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惠安县东桥镇屿头山村旱地2.4202公顷、园地0.474公顷、其他农用地0.1097公顷,涂寨镇南埔村水田1.5983公顷、旱地4.3773公顷、其他农用地0.8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2856公顷,瑞东村旱地17.365公顷、其他农用地1.668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35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138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0.3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惠安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惠安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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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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