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5〕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金融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九届十四次、十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扩大我省直接融资规模,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推动产业加快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做好企业上市准备工作
根据企业发展阶段、行业类别和战略定位,分类推动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战略新兴板上市;积极推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向创业板转板;创新股权融资方式,推动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对于拓展国际化发展空间的企业,推动到合适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要密切跟踪企业首发上市注册制改革进度,利用注册制改革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扩容的有利时机,推进企业上市或挂牌。每年筛选一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有上市意向的企业作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育和辅导,并进行动态管理。鼓励上市企业建立市值管理及相关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和职工持股计划。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将上市企业、挂牌企业和后备企业列为重点客户。省国土厅对企业上市涉及的募投项目用地,优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省发改委、国土厅、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支持我省中概股回归
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发改委会同有关证券机构开展我省境外中概股上市情况摸底,了解企业在境外市场融资、估值、交易及企业回归境内市场的意愿。加快研究中概股回归路径和支持政策,引导境外中概股通过在A股直接上市、分拆上市融资等方式有序回归境内市场,提升企业市场估值;积极开展政策宣传,为企业回归境内上市挂牌提供政策指导与业务咨询服务。省外汇局主动做好中概股回归所涉购付汇管理,根据需要指导银行做好境外退市、注销等相关外汇业务,并支持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后的资金汇出。省国税局、地税局对中概股回归涉及的税收优惠补缴、股权转让征税等问题提供便利;省法制办指导做好中概股回归涉及的法律问题。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地税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外汇局、国税局、法制办
三、加大并购重组力度
各级政府引导盈利能力较强、成长性较好的公司,积极主动参与收购兼并,实现资本和资源的快速积累和扩张。对处于成熟期、现金流充裕的公司,通过股权、产权或债权融资等方式开展并购重组,优化现有资源配置,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对主业萎靡、经营业绩较差的公司,通过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的脱胎换骨式并购重组,走上良性发展道路。鼓励由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发起设立企业并购重组基金,支持并购重组基金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产业链整合、企业破产重整等。鼓励并购重组基金通过可赎回、可转债、优先股、增资入股、收购股权等方式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流动性支持。鼓励设立另类投资公司,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股权“过桥”。企业并购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或转移的,土地使用证变更、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其相关费用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60号)的减免政策执行。省经信委要会同省发改委、省金融办、福建证监局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并购重组重点项目库,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鼓励各地通过“三旧改造”“退二进三”以及土地收储等方式,支持企业重组改造,确保企业重组后可持续经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放并购贷款、综合授信等方式,加大对并购重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培育一批公信力强的资信评级机构,为企业兼并重组定价提供服务。支持上市公司以并购重组和再融资相结合的方式做大做强,分类激活一批业绩较好、业绩一般和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通过股权和债券方式进行再融资;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和省发改委、金融办要根据上市公司发行对象、盈利要求、资产负债率、发行价格、锁定期、募集资金用途、融资规模等,指导上市公司开展再融资。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住建厅、国土厅、国资委、财政厅、金融办,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加快机构和业务创新
争取尽快设立闽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闽港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业务牌照。争取省内证券、期货、基金类法人机构交叉持牌;支持省内法人证券期货机构通过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及相互参股等方式,实现多元化经营和差异化发展。鼓励证券期货机构利用自贸试验区政策,为区内机构和个人双向投资境内外资本市场提供服务;在风险管理可控的情况下,稳步开展做市商、股票期权、收益凭证、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业务。依托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探索和争取与台湾兴柜建立“闽台通”机制。
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金融办,福州、厦门、平潭自贸片区管委会
五、推进国有资本证券化进程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加快对国有优质资源的整合重组,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平台,通过吸收合并、配股、定向增发、资产置换等方式,注入优质资产,优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结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发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龙头作用,加大对高成长性企业股权的收购兼并力度,扩大优势产能;对企业破产重整等形成的资产,可根据企业发展实际兼并吸收,延伸产业链。积极筛选储备一批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等科技含量高但缺乏一定流动性的上下游企业,作为传统行业国有上市公司的并购标的,通过“借壳”或“买壳”尽快进入资本市场。积极推进有预期现金流的国有基础资产证券化,提高国有资本证券化率。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引进各种所有制经济,改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增强企业创新活力,推动一批国有企业加快上市进入资本市场。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金融办,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
六、积极建设场外市场
推动建立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直通对接机制,鼓励上市后备企业、高成长性企业和有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发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孵化器”作用,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赋予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登记托管职能,鼓励省内各类企业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等进行股权登记托管。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设立创柜板,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柜板挂牌展示;加快设立众筹平台,为大众创业创新提供众筹产品;开展林权、排污权、节能量、碳排放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要素产品交易。推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立专业服务中小台企的股权交易场所,引导各类台资企业开展股权融资,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加快设立交易场所清算中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和债权交易中心等,探索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商局、金融办,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提高企业发债融资比重
省发改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等根据国家相关部委政策动态,加大对各种债券发行的宣传推动力度,提升企业债券融资意识。各设区市对辖区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梳理一批具有发债意愿、符合发债条件的项目和企业,培育合适的发债主体,建立企业发债募投项目、发行主体数据库,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为企业与中介机构搭建交流平台。各级政府及国资监管机构整合现有政府投融资平台,梳理一批龙头企业优质资产,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等进行融资。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政策,在境外发行低成本的点心债、宝岛债等。各主承销银行和企业加强发债创新,重点推动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永续票据、项目收益债、可转换债券以及并购票据、供应链票据等,各相关部门引导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发行合适的债券,并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支持。稳妥推进中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等。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国资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增强企业发债信用
充分利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中小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并根据需要及时扩大规模,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债增信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设立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对企业发债差额进行补偿。支持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服务。支持将信贷、基金与发债统筹使用,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及现金流管理,提高企业资信水平及偿债能力。鼓励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满足发债形式要件审查及信息披露要求。引导熟练掌握企业发债政策和业务流程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发债提供专业化的审计评估、律师、会计、承销等中介服务。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省再担保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发展各类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进一步完善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方案,扩大基金规模,优化子基金功能。提高基金运作水平,加快储备基金投资项目,在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的同时加强风险防范。根据产业发展方向,积极设立铁路发展基金、智能装备产业基金、创业创新天使基金、转型升级并购基金、企业技术改造建设基金等。充分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综合业务优势,引导设立各类专业基金或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设立场外市场投资基金,重点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支持各设区市根据各自特点,加强与省级相关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鼓励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具有银行背景的投资公司等社会资金参股各设区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各有关部门通过举办推介会等形式,促进我省私募投资基金与企业、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积极发展创投、天使投资等私募基金,提高投融资效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支持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公司名称使用、首期出资额缴付等方面予以区别考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工商局、金融办,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省投资集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切实落实各项财税扶持政策
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加快落实国家有关企业重组、改制上市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各设区市政府制定企业上市财政补贴办法,对企业上市给予一定财政补贴。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2015年起完成的符合条件的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29号)有关规定,对发行相关债券给予贴息。各设区市可在私募基金一次性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购置或租赁补助、高管人员人才奖励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私募基金在我省落地展业。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信委、发改委、地税局,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营造良好直接融资环境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统筹登记、托管、结算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直接融资相关数据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严格管理涉及直接融资的内幕信息,确保信息发布公开公正、准确透明;减少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和处理机制。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合作,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直接融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与省政府新闻办合作,坚决打击针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新闻敲诈和虚假新闻,特别是遏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的恶意报道,坚持正面舆论导向,为我省企业上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省政府新闻办,省发改委、公安厅、司法厅、金融办,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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