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秀屿区平海湾
疏港公路(埭头至平海段)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510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秀屿区平海湾疏港公路(埭头至平海段)建设用地的请示》(莆政土〔2015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减拆迁安置用地1.9555公顷。核定将莆田市秀屿区境内农用地26.3249公顷(其中耕地19.8435公顷)、未利用地0.0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秀屿区埭头镇埭新社区旱地0.177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3公顷,英田村旱地1.0579公顷、林地0.0959公顷、其他农用地0.192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968公顷,平海镇江堤村旱地2.5056公顷、林地0.5145公顷、其他农用地0.404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14公顷,平海村旱地2.0098公顷、林地0.4201公顷、其他农用地0.290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331公顷,山后村水浇地0.1133公顷、其他农用地0.0536公顷,山星村旱地5.4877公顷、林地0.684公顷、其他农用地1.195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641公顷,溪边村水浇地1.306公顷、旱地2.6577公顷、林地0.0666公顷、其他农用地1.053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8777公顷,西柯村旱地4.528公顷、林地0.3008公顷、其他农用地1.179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229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9.0335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5463公顷、其他土地0.07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9.6538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莆田市秀屿区平海湾疏港公路(埭头至平海段)建设用地。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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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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