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
福建省体育局等四家单位记功奖励的决定
闽政文〔201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5年10月,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在我省成功举办,取得办赛和竞赛成绩双丰收,是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善谋全局、科学运作、善作善成、惠民共享的成果。在四年的筹办工作中,全省上下改革创新、团结协作、勇于拼搏、敢于担当、争创一流,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形成了宝贵的青运精神。
省体育局、福州市体育局、厦门市体育局、福州市公安局等四家单位在青运会筹办过程中,认真履职、积极作为、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更好地弘扬青运精神,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给予省体育局记集体二等功一次,奖励工作经费150万元;给予福州市体育局、福州市公安局、厦门市体育局各记集体三等功一次,各奖励工作经费100万元。
希望受记功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求真务实的作风,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作出新的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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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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