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华电
可门发电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04〕324号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福州可门火电厂工程项目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4〕404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使用连江县罗源湾南岸坑园镇颜岐村东北沿岸48.73公顷海域,用于填海建设福州可门火电厂厂址。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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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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