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平潭综合实验区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闽政文〔2015〕516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岚综管〔201564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你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局应为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实施方案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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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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