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5年度
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6〕2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翔安区2015年度第1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厦府〔20151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翔安区境内农用地16.7258公顷(其中耕地13.449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翔安区新店镇彭厝社区水浇地7.5634公顷、园地0.0043公顷、其他农用地1.88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5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05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222公顷,浦园社区水田0.8705公顷、水浇地4.6343公顷、园地0.2179公顷、其他农用地1.086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891公顷,西滨社区水田0.0076公顷、水浇地0.3738公顷、园地0.02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63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4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7.172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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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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