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闽委发〔2003〕6号

(2003年3月3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小康建设,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明确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标任务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广大干部群众的伟大创举,是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也是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实践证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推进农业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加快农业市场化进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同时,农业产业化经营也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点,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

  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为动力,坚持市场化运作,按照贸工农、产加销、农科教一体化经营方式,延长农业产业链,促进农业产业升级换代,增强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综合竞争力,提高农村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今后五年的奋斗目标是:建成较大规模的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45%左右;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技术装备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群体,有500家龙头企业成为区域性骨干企业,50家龙头企业年产值达3亿元以上;建立和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科技支撑体系和配套服务体系;农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明显增强。

  二、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夯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础

  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根据市场需求,发挥区域优势,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首先,要加快农业区域结构调整,建设临海蓝色产业、闽西北绿色产业和闽东南高优农业三个特色农业产业带,优化产业区域布局,促进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农产品向主产区集中。其次,要根据我省的产业优势,突出发展畜牧、水产、林竹和园艺四大主导产业,充分发挥主导产业的作用,提高主导产业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比重。要加快农产品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畜禽、笋竹、水产品、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花卉、烤烟等九个重点特色产品。要在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调整优化大田种植业结构,扩大优质粮、专用粮的种植面积,扩大优质经济作物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的种植面积。要规划、完善现有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其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同时,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加强与农户和农村中介组织的合作,建立稳固的、有规模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三、加快发展壮大龙头企业,突破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环节

  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龙头企业可以是加工企业,也可以是专业市场和中介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龙头企业作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突破口,实施项目带动战略,重点培育和扶持发展有竞争优势和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加大省级百家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争取有更多的龙头企业列入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省级农口各厅局要结合各自的产业特点,扶持发展一批龙头企业,各市县也要因地制宜发展龙头企业,逐步形成国家、省、市、县(区)不同层次的龙头企业群。

  按照“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着力培育壮大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力强的大型骨干龙头企业。要引导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为纽带,着力盘活资本存量,整合资源、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与联营,组织企业集团。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运作和经营,增强其内在活力。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革,争取上市融资,增强龙头企业的辐射力和带动力。

  要打破所有制界线,鼓励国有、个体、私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不断深化企业改革,促进其转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大力扶持发展民营龙头企业,不断提高民营经济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比重。积极开展外引内联,引导外商和工商企业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发展科技型和农产品精深加工型龙头企业。

  要围绕我省农业主导产业和重点产品,依托农产品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区域,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特别要注重引进先进工艺和技术设备,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农业综合效益。要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把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壮大县域经济、小城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创办农产品加工园区,积极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

  要坚持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搞好农产品市场建设,促进流通领域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巩固现有成规模的综合和专业市场,并在大宗、重要农产品的主产地或集散地、乡镇企业密集区、省际边界地区,再规划新建一批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大力发展农村各类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开展县级以上中介组织试点工作,探索农村中介组织规范发展的路子。坚持“民办、民营、民建”的原则,巩固和发展鳗鱼协会、大黄鱼协会、芦柑协会、枇杷协会、养猪协会、茶叶协会、食用菌协会、笋竹协会、花卉协会等一批专业协会,逐步建立优势产业的省级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信息指导、科技推广、产品流通以及行业内部自律和行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大力发展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发挥其在连接小生产与大市场、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积极鼓励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村能人领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各级供销社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创办合作经济组织,并鼓励和引导农民入股参加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和扶持流通大户和经纪人队伍,发展以能人大户为核心的农户联合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及合作章程,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跨区域的联合,不断壮大实力,增强其服务功能和带动力。

  四、推进科技创新,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动力和支撑

  科技创新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强大动力和重要支撑。各级政府和龙头企业要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实行农科教、产学研相结合,不断提高农业科技创新水平。继续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积极构建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开发机构,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鼓励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把实施“良种工程”、“跨越计划”、“星火计划”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加速优良品种的引进、试验、繁育和推广应用,大力开发优质高效技术、农业减耗减本增效技术,研发一批市场潜力大、产品附加值高、特色明显的农产品,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科技含量。

  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争取到2005年,建立10个国家级、50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促进农业标准化的示范推广。建立健全我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有计划地在全省各地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在各类批发市场特别是大型批发市场建立快速检测点,建立质检制度,完善质检设备和手段,逐步实现对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跟踪检验检测。组织实施名牌战略,支持龙头企业率先执行ISO9000、HACCP等国际质量认证体系,制定和完善企业标准,使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各个环节与国内外质量标准相衔接。要以龙头企业为载体,组织和引导农民按照质量标准发展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继续实施农产品名牌战略,创立更多的名牌农产品,促进名牌农产品的产业化。

  加强农产品信息网络建设,结合建设“数字福建”,整合农业和农村信息平台,建立信息收集、分析、整理与发布制度,及时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农业科技信息和管理信息,指导生产,引导销售。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要建立信息网站,实现与国内外联网。加强流通网络建设,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积极发展直供直销、代理配送、连锁超市、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鼓励龙头企业在全国大中城市建立展销、批发和配送中心,发展连锁经营,逐步建立以配送物流、口岸物流和电子商务物流为主要形式,辐射国内外的农产品市场营销网络和农产品现代物流体系。

  加强农村教育和科技培训,继续发挥农广校、农函大、成人学校、文化技校等教育网络资源的作用,全面实施百万农民技术人员、“绿色证书工程”的培训计划,根据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增强农民的市场意识、信用意识和质量意识。

  五、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充分发挥我省对外开放优势,积极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形成多元化的发展格局。进一步修订完善现行的法规规章,建立健全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农业法规体系。放宽外商投资农业的领域,制定完善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的优惠政策,加快涉外配套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农业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建立和完善招商项目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搞好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储备,加大农业项目推介力度,通过投洽会、博览会等各种招商形式,推介重点农业招商项目,广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把资金引向能带动区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上来。继续发挥福州、漳州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的窗口、示范、辐射作用,大力引进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调整农业出口产品结构,提高产品加工档次、质量和包装水平,努力培植一批在国际市场有竞争力的农产品品牌。要拓展闽台农业合作的领域与方式,推进闽台农业产业对接,联手拓展国际市场,建立一批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农业产业合作区。

  积极拓展农业对外经贸领域。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的主体作用,争取赋予更多龙头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组织和引导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到农业资源丰富、有市场潜力的国家和地区以及省外投资兴办企业。鼓励通过技术合作、合资合作等方式,有组织地输出我省的农业良种、技术、设备和劳务,参与国内外农业市场与资源开发。

  六、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和完善多样化的利益联结机制,是确保农业产业化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要积极引导龙头企业推行“公司加基地,基地带农户,科技市场服务一体化”等有效的组织经营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大力推广合同、订单农业,提倡和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建立风险基金、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形式,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生产资料和产品销售服务,与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订单”、“合同”履约率和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鼓励龙头企业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行业协会或其他形式的经营联合体,进行生产计划、原料采购、产品质量标准、产品销售、财务管理、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协调,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与支持。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和产品入股,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在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自愿、有偿、依法、规范”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有条件的地方,要允许农户依法自愿有偿向龙头企业转让土地经营权。

  七、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

  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财政支农的重点,从2003年起,从省财政支农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4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从多种经营资金中每年安排50%以上支持基地建设、市场建设和生产加工项目;省计委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企业的预算内基建投资重点投向贷款贴息、科研推广、良种繁育、市场设施、农产品检验检测及与产业化经营配套的基础设施等;省级预算内水利专项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优先投向与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相配套的水利工程建设、节水灌溉、标准农田建设等;省农业良种工程、农业技术推广、科技三项经费、“星火计划”及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资金,都要优先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科技项目;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省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探索新的投入机制,采取贴息、集中资金有偿滚动使用等办法,重点支持一批能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龙头企业。各市、县(区)政府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要认真执行国家农业部等八部委《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2〕8号),落实有关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农业技术转让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以及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新建的各种农产品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免收三年市场管理费。

  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信贷规模上给予倾斜。对实力强、资信好、效益佳的龙头企业,金融部门要做好统一公开授信工作,按照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农业银行每年从信贷总规模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抵(质)押贷款,有关部门要做好权证确认和相关服务工作,抵(质)押登记部门要尽量给予优惠和便利。对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金融部门可凭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行出具的贸易项下信用证优先放贷。对农产品出口退税未能及时到位的,出口企业可以向有关开户银行申请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扶贫、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合理运用扶贫贷款资金、小额扶贫信贷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生产基地。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加大对农村、农业和农户的信贷投入,积极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生产基地提供金融服务,当年新增贷款的70%以上要投向农业及相应行业。各级政府要适时召开由农业有关部门、金融部门和龙头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开展银企交流,加强银农企合作,改善金融服务。金融部门要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票据融资业务,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及再贴现等方面予以倾斜。省内各级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要按照职责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建立银、企、农风险共御机制。

  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用地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的非农用地,凡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则的,只要选址合理,可以依法及时调整;指标不足的,可以申请追加,由所在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调剂解决;设区市用地指标不足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调剂解决。凡使用集体土地的龙头企业,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在征得集体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可由市、县政府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土地供应审批权限,将该集体土地直接转为国有,并予以出让。现用地属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可以转为国有工业用地,免交新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龙头企业新办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用地未固化的,视同农业用地。实行优惠电价政策。对重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种养大户生产用电价格,按所在县(市、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给予优惠。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贸委、农业部门研究制订。

  鼓励开拓国际市场。龙头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农产品,按国家现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执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口种子、种畜、种苗和加工生产设备等,海关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大力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转制单位原有经费保留三年不变,可以逐年或一次拨付,作为企业的启动资金。农技推广单位转制为龙头企业,继续承担技术推广服务和咨询服务职能的,原有经费拨付到期后,政府可视情再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八、切实加强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落实,抓出成效。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农业、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内外贸、科技、证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鼓励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加强协作,形成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强大合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加强服务。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特别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完善农村信息服务和农业基层服务网络,搞好信息指导、技术推广和产品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服务,规范市场秩序,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优良的外部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农村,特别要深入到龙头企业和农户,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研究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解决龙头企业和农民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认真总结各地的成功经验,注意发现典型,及时加以推广,以典型示范指导各地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各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宣传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大意义和先进典型,营造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