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闽政办〔2016〕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公立医院:

《省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115   

 

省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医管委)的运行与管理,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和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医改组〔2015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医管委受省政府委托,履行政府办医职能,对省属公立医院的资产、财务、人事、薪酬、绩效、管理目标、政策投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实行决策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省属公立医院是指由省政府举办的医院,包括省卫计委直属医院和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隶属附属医院。

第四条  省医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医管办)负责本规程的实施工作,省医管办设在省卫计委。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医管委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省医管委成员由成员单位推荐,省医管委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省医管委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推进省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二)审定省属公立医院发展规划;

(三)审定省属公立医院财务预决算、政府投入、医保经费、对外投资等经济事项;

(四)审定省属公立医院基本建设项目、资产核销、处置;

(五)审定省属公立医院分立、合并、终止及所有制变更事由;

(六)审定省属公立医院人员编制配置标准;

(七)审定省属公立医院年度绩效工资总额,以及院长、总会计师目标年薪和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负责办理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省医管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省医管委主任负责主持医管委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经主任的授权委托,可代为履行主任职责。

第八条  省医管委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省医管委会议及相关活动;

(二)认真执行省医管委决议、决定;

(三)不得泄露省医管委会议讨论内容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省医管委成员身份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遵守省医管委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省医管办由省医管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单位推荐,报省医管委批准。

第十条  省医管办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省医管委会议准备工作;

(二)对提请省医管委研究的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省医管委审批;协助省医管委领导组织处理相关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三)督促检查省医管委决定事项及省医管委领导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对省属公立医院运行情况和效率、财务资产运行和使用、国有资产安全等实施监管;

(五)负责组织实施省属公立医院院长和总会计师的绩效考核;

(六)负责省医管委、省医管办公文收发、运转和印制工作,以及相关信息采编和分析;

(七)负责办理省医管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省医管办设主任1名,负责医管办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省医管委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省医管委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省医管委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三条  省医管委全体会议每年定期召开2次,也可根据需要由主任提议不定期召开。省医管委全体会议由全体成员参加。

第十四条  省医管委全体会议主要研究以下重大事项:

(一)审定省属公立医院发展规划;

(二)审定省属公立医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政府投入、医保经费、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事项;

(三)审定省属公立医院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资产处置,及医院分立、合并、终止及所有制变更事由;

(四)审定省属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或岗位配置标准;

(五)审定省属公立医院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绩效工资总额、院长和总会计师目标年薪;

(六)听取审议院长述职报告、审定院长绩效考核结果;

(七)听取审议省医管办年度工作报告;

(八)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省医管委专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医管办、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提议召开。省医管委专题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研究事项,确定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六条  省医管委专题会议主要研究解决省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贯彻落实医管委决策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专题事项。

第十七条  省医管委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列席。省医管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省医管委会议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委托相关人员参加。被委托人应当遵守本规程,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省医管办负责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议题的收集和报批,以及会议通知、记录,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

第四章  省医管委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凡属于省属公立医院资产、财务、人事、薪酬、绩效、管理目标、政策投入等省医管委职责范围的事项,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以下程序报省医管委,未经医管委同意,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作出决定和规定。

(一)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需要省医管委研究的事项和初步意见报省医管办。

(二)省医管办根据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可以由省医管办沟通协调解决的,由省医管办主任会议研究,报省医管委主任同意,以省医管办名义行文印发执行。不能解决的,由省医管办提出办理意见报省医管委主任。

(三)省医管办根据省医管委主任的批示要求,按本规程进行办理。

第二十条  省医管委或省医管办研究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而不办,保证省医管委决策的执行力和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省医管委各成员要将本单位涉及省医管委职能的具体业务和事项列出清单,明确申请审批流程,规范办理程序。

第五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医管委公文包括:省医管委文件、函和省医管办文件、函、会议纪要等。

第二十三条  省医管委和省医管办公文可以直接印发成员单位和省属公立医院执行,也可以要求成员单位以部门名义行文或联合行文。

第二十四条  以省医管委名义行文的,由省医管委主任签发,经授权亦可由副主任签发。以省医管办名义行文的,原则上由省医管办主任签发,重要文件可报省医管委主任、副主任签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省医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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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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