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安溪县2003年度第一批次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置换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03〕304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安溪县2003年度第一批次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置换建设用地的请示》(泉政地〔2003〕3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安溪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6.0569公顷(其中耕地25.74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安溪县城厢镇光德村水田11.419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640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682公顷,土楼村水田5.3925公顷、旱地0.1575公顷、园地0.154公顷;湖头镇美溪村水田3.83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834公顷,美坂村水田1.910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公顷,登贤村水田3.19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193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30.3192公顷,拨用国有未利用土地0.8公顷、其他土地0.6129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31.732公顷,作为安溪县2003年度第一批次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置换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安溪县人民政府必须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安溪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26.0569公顷,计入泉州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安溪县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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