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干线纵三线
南安市省新至梅山公路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6〕41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的省道干线纵三线南安市省新至梅山公路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省道干线纵三线南安市省新至梅山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811号),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安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82.3151公顷(其中耕地30.5756公顷)、未利用地1.020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6.1986公顷;将国有农用地0.7813公顷(其中耕地0.002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90.3151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作为省道干线纵三线南安市省新至梅山公路工程建设和改路改沟用地、拆迁安置用地。其中改路改沟用地和拆迁安置用地6.5178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至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南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泉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反馈制度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南安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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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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