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杏林区2003年度第三批次
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3〕20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杏林区2003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厦府〔2003〕1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49.9558公顷(其中耕地25.89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杏林区东孚镇凤山村水田2.0383公顷、旱地1.0969公顷、园地2.7787公顷、其他农用地1.655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629公顷,过板亭村水田9.4828公顷、园地3.7045公顷、其他农用地2.538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93公顷、未利用土地6.4282公顷、其他土地0.169公顷,洪塘村水田9.0942公顷、旱地0.5106公顷、园地8.436公顷、其他农用地3.716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3.5331公顷、未利用土地0.4324公顷、其他土地0.0862公顷,山边村水田2.6631公顷、旱地1.0051公顷、园地0.5412公顷、其他农用地0.6932公顷,合计征用集体土地61.2869公顷,作为杏林区2003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其中工业用地55.1806公顷)。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杏林区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49.9558公顷,计入厦门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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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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