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县(区)级
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3〕206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审批县级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莆政〔2003〕36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仙游、荔城、城厢、涵江、秀屿5县(区)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请你市组织各县(区)政府尽快公布并认真实施。

  二、认真做好《区划》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维护海洋开发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凡从事海洋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区划》规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海域功能。

  四、在制定涉海的经济、社会和行业规划时,应当符合《区划》并与之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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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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