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联十一线
(莆田境)涵江江口至仙游枫亭段
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6〕56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联十一线(莆田境)涵江江口至仙游枫亭段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联十一线(莆田境)涵江江口至仙游枫亭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807号),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仙游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5.277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616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0.00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同意莆田市荔城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52.0098公顷(其中耕地48.6931公顷,含基本农田44.0302公顷)、未利用地0.57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3.3274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4.247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5811公顷。
同意莆田市城厢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0.4844公顷(其中耕地23.535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1798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67公顷。
同意莆田市涵江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6.9111公顷(其中耕地11.700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1.6455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5.3983公顷、未利用地0.20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2287公顷。
同意莆田市秀屿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53.3986公顷(其中耕地46.0457公顷,含基本农田17.9149公顷)、未利用地0.93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6.2765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0.236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51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25.1042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作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联十一线(莆田境)涵江江口至仙游枫亭段工程建设用地。其中改路用地14.4964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服务设施用地4.5593公顷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和加油站用地4.4644公顷以有偿方式供地,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至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莆田市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莆田市人民政府要督促荔城区、秀屿区人民政府落实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将补划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确保辖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省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四、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反馈制度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莆田市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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