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涵江区2016年度
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6〕81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涵江区2016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莆政土〔2016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莆田市涵江区境内农用地46.4639公顷(其中耕地9.2478公顷)、未利用地1.23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涵江区国欢镇南林村水田0.9628公顷、水浇地0.027公顷、旱地1.2648公顷、园地5.508公顷、其他农用地0.530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1645公顷、未利用土地0.0755公顷,梧塘镇松东村水田2.3706公顷、旱地4.6226公顷、园地22.6153公顷、林地0.0996公顷、其他农用地3.378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8058公顷、未利用土地1.1571公顷,梧梓村园地4.623公顷、林地0.0688公顷、其他农用地0.392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208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7.875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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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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