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

闽政〔2002〕4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1994年以来实行的分税制,初步规范了政府间的分配关系,对于增强省级宏观调控能力,调动各级财政增收节支积极性,促进全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财政收支平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适应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央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并报省委同意,决定对我省现行财政体制作必要调整。现将《福建省财政体制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理财,确保财政收支平衡。实现财政收支平衡是地方政府的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依法、扎实、均衡组织各项收入,强化预算内、外资金的统一管理,合理安排好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障等支出。

  二、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建立偿债机制,落实偿债资金,化解债务风险。

  三、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各地应根据调整后的财政体制,结合乡镇财政经济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

  四、各设区的市要切实履行市带县的责任,加强对所辖县(市)财政工作的领导,根据市级财力情况,加大对基层财政的倾斜和转移支付补助。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省核定的县(市)财政体制。

  五、《福建省财政体制调整方案》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对地市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闽政〔1994〕25号)同时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一、我省财政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决定,在保持现行财政体制总体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发达地区继续保持发展后劲,促进困难地区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和造血功能,保证省级适当宏观调控能力的基本思路,通过体制微调,合理配置财力,促进全省构建、发展三个战略通道,按三个层面同时推进。

  (二)体制调整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有所为有所不为”,保证财政收支平衡,促进省、地、县三级财政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健康发展。

  2.保证既得财力,继续实行省管县的财政体制,通过微调,实现新老体制平稳过渡。

  3.坚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充分发挥财政体制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4.保证省级财政适度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二、我省财政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

  1.省级收入。

  (1)省级固定收入。金融保险营业税,个人利息所得税,金融、证券、保险、烟草、地方铁路、移动通信、高速公路等行业以及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和控股企业、炼油厂、三明钢铁厂等企业所得税,省直和省直管单位征缴的契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省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权益收入,其他收入,中央返还的1:0.3收入。

  (2)省级固定分成收入。设区市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20%(不含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

  2.市、县级收入。

  扣除中央、省级收入后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资产收益、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其他收入。市、县收入原则上按属地划分。

  3.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及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等专项收入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入划转基数的核定。

  中央、省、市、县(市)财政之间收入划转基数按以下方法核定:1.市、县企业所得税划转基数按其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和2001年1-9月增长率计算核定;2.其他划转收入的基数按2001年实际数计算;3.按照各县(市)2001年标准人均财力不足1.03万元的差额部分调增体制补助。

  (三)省对厦门市的财政体制仍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三、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按照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根据省、市级财力的情况,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在保障县(市)财政工资发放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促进县(市)财政的平稳运行。同时,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对县(市)财政增收节支保平衡和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口的激励、导向和制约机制。积极探索试行各类事业费专项转移支付办法,逐步缩小地区间公共支出水平的差异。

  (一)转移支付按照人均标准财力计算确定。

  人均标准财力=标准财政收入÷标准财政供养人数

  1.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按照统一的口径计算确定。

  2.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的确定。除体制上下划转变动外,按2001年核定的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计算。

  (二)转移支付标准的确定。以中央、省统一出台的工资政策为基础,并根据省、市财力情况逐步调整。

  (三)转移支付的财力来源。人均标准财力达不到转移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省、市级财政分别承担。市级财政应承担的比例,由省财政按统一的口径计算确定。

  (四)考虑到近年来中央收支政策调整较为频繁,转移支付标准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

  (五)我省财政体制调整后,取消原奖励性转移支付补助和对市本级的一次性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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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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