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闽政文〔2002〕2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加强我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02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我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一)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及范围,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解决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的有效措施。通过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明确国家、集体之间的权属界线,明确集体土地的权利义务,将有助于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到位,保证各项土地管理工作落实。

  (三)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土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尽快开展并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村集体土地纳入到统一的登记体系中,实现土地登记的统一性,是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的重要措施。今后凡农用地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站在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建立广大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工作如期完成。

  二、工作范围、目标与时间

  (一)工作范围。全省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均属这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范围。

  (二)工作目标。依法全面明晰界定土地产权关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

  (三)工作时间。今年全面开展试点,各个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选择2—3个乡(镇)开展试点;2003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展开;2004年完成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依法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确定工作

  (一)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

  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主体以“XX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

  四、严格工作程序,依法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权属界线封闭的宗地为单位,持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所有权人代表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文件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宗地划分以同属一个农民集体所有的连片土地视为一宗地,扣除宗地内国有土地和村集体飞地;村与村之间的飞地作为单独的一宗地对待;对插花耕地上不了图斑的采用点状地物处理。

  (二)地籍调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地籍调查,在1∶1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绘制宗地图。

  (三)权属审核。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对权属来源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组织毗邻土地所有权单位的代表人签订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已签订有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且没有发生变化的不需重签)。

  (四)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结果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为切实做好我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福建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联席会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成员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民政厅有关领导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市、县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专业队,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纠纷调处与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

  (二)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所需的财力、物力。各地要按现行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由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列支,以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实施。

  (三)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检查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要做好与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衔接,林权证的发换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通知》(闽政文〔2002〕74号)的规定执行。

  (四)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维护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中,要切实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对已经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准破坏自然资源。土地权属争议由集体所有权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要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裁决。严禁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制造事端,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引起新的土地权属争议,对借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进行,挑起冲突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搭车收费。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按照急用先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涉及农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省国土资源厅应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详尽、周密的工作方案和技术规定,保证工作有计划、按步骤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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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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