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2001—2005年殡葬改革规划》
《福建省第二批火葬区规划》的通知

闽政〔2001〕1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民政厅、财政厅、计委、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环保局:
  为推进我省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殡葬改革的具体情况,现将《福建省2001—2005年殡葬改革规划》、《福建省第二批火葬区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政府于1998年7月24日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1998—2000年殡葬改革规划〉<福建省第一批火葬区规划〉的通知》(闽政〔1998〕文326号),该文件的发布实施,推动和促进了我省的殡葬改革,2000年全省火化率达44.5%,首次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但是,我省火化率与东部沿海省份相比仍较落后,特别是殡葬设施建设进展缓慢,乱葬乱埋现象时有回潮,这是阻碍我省殡葬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至2000年底,未完成《福建省1998 —2000年殡葬改革规划》中要求的殡仪馆建设任务的有福清、连江、闽侯、平潭、罗源、沙县、大田、古田、漳平、武夷山、顺昌、南靖、安溪等13个县市。为此,省政府将这13个县 市殡仪馆建设任务再次列入《福建省2001-2005年殡葬改革规划》,各有关县市区特别是以上13个县市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省政府的部署,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抓紧组织实施并完成建设任务。

        附件:1.《福建省2001-2005年殡葬改革规划》(略)

                    2.《福建省第二批火葬区规划》(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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