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机关来文
卫生部关于做好救灾防病工作的通知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救灾防病工作的领导,将防病工作做为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协调行动,并在人、财、物上做好充分准备。各部门要加强分工合作,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地要加强救灾防病值班制度,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要落实到位。做好重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特别加强对鼠疫、霍乱、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疟疾、乙型脑炎、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及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注意对新发传染病和原因不明疾病的监控工作。强化饮水消毒,加强水质及水源疾病的监测和报告,加强食品卫生监督,防止食源性和水源性疫病传播以及食物中毒发生。各地在救灾防病工作中,充分做好组织协调,队伍配备训练,药械物资供应等准备工作,随时准备处理突发事件的发生。救灾防病工作原则上以当地为主,如确需中央支持和协调,请与卫生部救灾防病办公室联系。结合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活动,动员广大群众,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城乡环境卫生,做好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救灾防病期间,实行灾区疫情专报制度。从即日起,受灾地区实行“疫情周报制度”,每星期三报至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疾病控制处。发生重大疫情及饮水,食物中毒事故要及时上报卫生部。(5月20日,卫疾控发[1997]第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给国家土地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复函指出,在国家耕地造地费免缴管理办法出台前,原则同意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耕地造地费执行以下政策:滚动勘探开发项目,包括油、气、水井(含通井路),计量站,接转站,联合站,脱氧站,输油,气,水管线,注水(气)站,油、气、水处理站等项目用地,免缴耕地造地费;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要按年度将免缴耕地造地费项目报国家土地局备案。其他非直接用于生产建设的项目,应避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如在项目选址时确实无法避开的,要在项目立项后,按有关规定逐项上报申请免缴耕地造地费。一般性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确需占用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造地费。对未批准免缴耕地造地费的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项目,若所在地有开垦新耕地条件的,应负责开垦新的耕地。(5月27日,国办函[1997]32号)
国家计委关于明确核电站建设前期工作由国家统一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服从国家对核电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统一部署,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未经国家计委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国外方面进行实质性的接触。(5月19日,计交能1997]839号)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的通知 已经开始供片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节目专供的各项规定,加强供片网络建设,巩固和完善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扶持、管理和监督。凡仍未执行文化部有关规定实行节目专供的地区,要根据文化部文市发[1997]22号通知精神和有关要求,一律停止辖区内录像放映经营活动,收回《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待专供条件具备后,再向文化部申请恢复录像放映经营活动。要加强对录像放映场所的日常稽查管理,严禁放映非法录像节目,严禁租赁录像节目进行放映,严禁放映非法复制的录像带。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吊销《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凡未按规定实行音像市场归口管理,暂时分系统进行录像节目专供工作的,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不可推诿扯皮。文化部将向贫困地区特价供应录像专供节目。(3月24日,文市发[1997]23号)
文化部关于收缴系列非法录音制品的通知 对成系列的非法录音制品要坚决收缴,对制作、复录、批发和零售这些系列非法录音制品的活动要坚决打击。各地要迅速组织音像市场稽查管理人员,集中收缴非法录音崐制品。凡在市场上发现《系列非法录音制品查缴目录》中列入的录音制品,一律予以收缴销毁。对经营这些非法录音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各地要抓住收缴行动中掌握的线索,追根溯源,挖出地下录音制品生产线,捣毁其地下运输和销售网络,取缔制作、复录、批发和零售非法录音制品的黑窝点和集散地。(5月19日,文市发[1997]3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福州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一)同意福州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民航总局按规定报批。(二)福州长乐机场建成后,现福州航空口岸各检查检验机构由义序机场搬迁到长乐机场。同意福州航空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增加人员编制123人,其中边检40人、海关45人、卫检14人、动植检14人、商检10人。以上人员除边检外,均从地方党政群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三)上述检查检验单位增编人员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由国家计委补助260万元,包干使用,不足部分和开办费由地方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四)福州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国函[1997]43号)
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关于成立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该办公室自即日起成立,并开始办公。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的受理,并登记备案;对石油天然气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建议,报全国资源委审定;对有争议的石油天然气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进行调查了解,提出协调建议,报资源委裁定;负责石油天然气资源对外合作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全国资源委油气办原则上于1997年7月1日起 开始受理有关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项目申请审批登记手续。(5月26日,全资发[1997]12号)
煤炭部等六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通知 各地要注重政策引导,调整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积极引导煤炭企业依法办矿、合法经营;要依法强制关停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矿,制止各种非法、违法的煤炭生产经营行为。整顿工作应根据下列原则进行:严格执法、依法整顿。坚决执行《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发[1995]33号通知和劳部发[1997]43号通知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各省要区分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煤炭赋存条件的煤炭企业,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提出相应的整改、改造、联合、提高的标准。突出重点,点面结合。要集中力量,重点清理整顿无证非法开采的乡镇煤矿,特别是无证非法开采的个体煤矿和在国有煤矿井田内滥采乱挖、非法违法开采的煤炭。要把整顿生产秩序与反腐倡廉结合起来。坚决制止党政机关及其干部职工参与办矿,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经济管理部门要限期与所办煤炭企业脱钩。要坚决查处生产经营中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及集体利益和不顾职工生命安全的违法违纪案件。整顿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同所有制、不同投资方式开办的各类煤矿。整顿的重点:无采矿许可证的集体、私营、个体煤矿,包括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经营的煤矿,以及收买或租用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煤矿。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无采矿许可证煤矿和有采矿许可证而超层越界、威胁邻矿安全的煤矿。整顿要求:无采矿许可证的个体(包括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煤矿,非法买卖或租用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一律关闭。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无采矿许可证的各类煤矿(含国有矿办小井)一律关闭;有采矿许可证但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要限期整改,威胁邻矿安全的要严格整顿;越层越界开采的各类煤矿要停产整顿。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外,无采矿许可证的集体煤矿,要限期按规定补办手续;有采矿许可证但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要督促帮助其进行改造提高,限期达到颁证规定的标准。这次集中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工作安排在1997年5月至10月,共分三个阶段。(5月27日,煤办字[1997]第28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确定的有关政策措施,今崐年的夏季定购粮收购一律按去年的定购价格水平(去年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0%)执行。在定购任务基本完成后,积极组织议价粮收购。对市场价低于定购价的,要实行保护性收购。保护价一律按定购基准价执行。粮食企业在收购中,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议价粮转为定购粮。二、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的调控作用。各地销售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粮食所发生的差价开支,要及时用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对这部分粮食在销售前正常周转期内的利息费用也可以用粮食风险基金垫付,销售后实现的差价收入要如数补充粮食风险基金。要运用粮食风险基金促进各地及时按保护价收购农民手中的粮食,促进各地尽快按规定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对不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地区,将由中央财政收回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另行调剂使用。三、做好夏季粮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各地区要继续执行政府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筹措收购资金责任制。对各地财政、粮食企业确实不能到位的资金,在坚持“分清责任、先垫后还、逾期扣收、单独管理”的前提下,由农业发展银行按库贷挂钩的原则,视粮食收购进度及时发放垫付贷款。粮食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销售和资金回笼工作,不得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四、多渠道解决粮食仓容问题。各级政府要组织粮食部门腾仓倒库,通过扩建简易罩棚、打露天堆等扩大收储能力。要充分利用社会闲置的仓储设施,把一切可以利用的厂房、仓库都利用起来。对此,国家将追加一部分贴息贷款,重点用于社会仓储设施的维修改造,一律不得用于新建。五抓紧做好粮食调运工作。(6月12日,国办发明电[1997]23号)
国务院关于赋予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批复 同意选择经营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进出口工作有一定基础、为农民服务较为突出的供销社企业,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社企业,沿海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年销售额占该供销社企业年销售总额60%以上,已扶持当地农民建有3个以上的专业合作社,或建有1个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产基地。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社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业务经营范围相一致,但不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供销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和供销社联合向外经贸部和供销总社申报。供销总社直属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由供销总社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5月8日,国函[1997]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和解决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被无偿拆迁、占用的通知 1、供销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入股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是属农民社员集体所有,侵害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就是侵害农民的利益。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平调,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的财产;2、各级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和经济情况进行市政建设,不得任意增加企业负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要严格按照1991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拆迁补偿和还建工作。原则上应充分考虑到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和开展业务的需要,按原有的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和重建,不得擅自降低补偿标准,缩小补偿安置的范围。对于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设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强行拆除;3、对已经拆除但尚未补偿的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和应安置而未妥善安置的人员,各地政府要及时做好补偿和安置工作,不能立即补偿和安置的,有关部门应主动与供销合作社协商,拟定出补偿方案和执行期限,协助安排好临时营业场所和职工生活,以保证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职工基本生活需要;4、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营业、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供销合作社营业服务设施纳入当地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各地、各部门接本通知后,对这方面的情况要作一次检查,如有问题,应及时纠正。(5月21日,国办发明电[1997]19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1997年度海洋灾害预测意见的函 预计1997年灾害性风暴潮发生次数将比1996年少。6—10月我国沿海将发生3—4次灾害性风暴潮,主要影响岸段为广东、福建、浙江沿海,其次为江苏、上海、海南和广西沿海。渤海湾和莱洲湾将出现2—3次超过当地警戒水位的温带风暴潮。预计1997年中国海4米以上的灾害性海浪发生天数将比1996年偏多。黄海和东海的巨浪天崐数比1996年明显偏多。预计1997年11月至1998年3月渤海、黄海北部不会出现严重冰情。冰情将较常年偏轻。厄尔尼诺现象是指赤道太平洋海域海水温度的异常增高,它的发生将会对全球及我国的气候异常产生影响。预计1997年下半年至1998年,将要发生一次新的厄尔尼诺现象,赤道东太平洋的海水明显增温期可能发生在今年底前后。与会专家着重指出,1997年我国海洋灾害发生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海洋灾害发生的范围增大,东海及其沿岸地区的海洋灾害发生次数将比1996年偏多。(5月4日,国海监发[1997]203号)
林业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必须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坚决制止超限额采伐;2、必须认真执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坚决制止随意侵占、破坏林地;3、必须加强木材流通管理,严格执行凭证运输制度;4、必须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5、必须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执法力度。(5月6日,林资字[1997]24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立主管镇(乡)长对镇(乡)域内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负责制。对管理不善,造成责任事故者,严肃追究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立工程建设申报制度,严格工程建设管理程序。镇(乡)的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把好审批关,对承担镇(乡)生产性设施、公共设施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和“三资”建设项目的施工队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严禁无证建筑工匠和非相应资源的施工队伍承揽工程任务。镇(乡)生产性设施、公共设施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和“三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开工前,要向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镇(乡)住宅建设也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对不符合规划要求,不符合设计图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不予审批。镇(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对进入本镇(乡)域内承担村镇生产性设施、公共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匠和施工队伍进行注册登记。对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越级承包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条件的建制镇和集镇,可实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镇(乡)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性设施,公共设施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和“三资”建设项目,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县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推进科技进步,改进村镇的传统建设方式。要逐步推行统一组织,综合开发的工程建设模式,按照规划进行住宅小区的统一开发建设。坚持建筑材料进场验收把关制度。要将镇(乡)工程建设管理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加大监督与管理的力度,对施工(生产)劣质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规进行严肃查处。(5月12日,建村[1997]90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对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1、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全面推进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2、加强营林工作,实行综合治理;3、突出重点,切实抓好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4、加强预测预报工作,增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科学性;5、切实加强检疫工作,严格控制森林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6、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7、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提高防治水平;8、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健康发展。(5月13日,林护字[1997]27号)
煤炭工业部关于开展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1、查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部安全工作会议贯彻执行情况;2、查依法办矿和煤炭生产秩序整顿情况;3、查措施落实,事故隐患整改;4、查事故处理;5、查安全培训教育;6、查制度建设;7、查“一通三防”防止重大瓦斯事故措施和学习阳泉经验落实情况;8、查安全监察队伍建设和强化安全监察工作情况。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组织安排和要求:1、在各煤炭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部成立5个由部长、副部长、总工程师分别带队的安全检查团,对国家经贸委、劳动部、监察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不组织检查的重点地区(湖南、辽宁、吉林、四川、重庆、陕西、安徽、淮南局、淮北局)进行抽查;2、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企业要加强对这次安全大检查工作的崐领导;3、安全检查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要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部检查团对每省(市)重点检查1个国有重点煤矿、1个国有地方煤矿和1个重点产煤县;4、安全大检查时间安排:5月16日—25日,各煤矿企业自查,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抽查;5月25日—6月5日,部检查团进行安全抽查,省局派人参加。6月5日—10日,总结整改;5、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检查的调度,及结总结通报各煤矿企业检查情况;6、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部各检查团要将检查情况认真总结,于6月15日前报部。(5月16日,煤办字[1997]第258号)
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依靠科技进步加速扶贫攻坚进程的意见》的通知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我国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鼓励科技界和广大科技人员投身扶贫攻坚战役,加快扶贫攻坚进程,为到本世纪末如期完成《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任务而努力奋斗。为此,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联合提出以下意见:1、大力推广普及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努力促进科技成果向贫困地区转化;2、优化支柱产业结构,努力提高产业的技术水平;3、组织科技力量解决扶贫攻坚中的关键技术难题;4、广泛开展技术培训及科普宣传活动;5、切实健全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6、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参与扶贫攻坚。(4月25日,国科发农(林)字[1997]211号)
农业部、监察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检查清理向乡镇企业收取费用的通知 1、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对本部门正在执行的向乡镇企业收取费用的有关规定(包括收费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清理,并将清理的详细情况、初审意见及有关表格,于1997年5月底以前分别报送农业部、监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辖区内检查清理按第一条要求进行;3、本通知所称向乡镇企业收取费用,是指乡镇企业按税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以外,各部门、各单位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各种费用;4、开展检查清理向乡镇企业收取费用的工作,也是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应纳入统一的统筹安排部署;5、请将各部门和各省市区负责此项工作的有关司(厅、局及处室),通讯地址、联系人及电话,于5月底以前分别函告农业部乡镇企业局、监察部执法监察室、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4月30日,农企发[1997]6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九五”期间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指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农业部将制定控制捕捞强度的具体办法,对现有海洋捕捞渔船重新换发捕捞许可证。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自1997年7月1日起开始启用,原发捕捞许可证可继续使用到1998年3月31日止。
农业部关于“九五”期间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指标的实施意见 1、“九五”期间对海洋捕捞强度实行渔船数量和功率双指标控制,所有海洋捕捞机动生产渔船一律纳入捕捞强度控制管理范围,贴附功率凭证;2、远洋渔业原则上不受控制指标的限制;符合行业发展政策的外海新资源、新渔场开发及农业部专项(特许)的作业,由农业部另行安排3%左右的增长幅度调剂,这两部分渔船不得进入近海作业,其控制指标由农业部掌握;3、凡新造、更新或引进、购进渔船需增加捕捞强度指标的,一律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申报计划,报农业部审批;4、对于“八五”期间超指标发展的渔船和马力,沿海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予以清理和整顿;5、海洋捕捞强度控制指标,捕捞作业结构调整和许可证的发放三项工作要有机地结合起来,崐调整规模由农业部根据各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分级确定;6、各级渔政、渔监、渔船检验部门要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与公安、交通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动作;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对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指标的要求,加强对渔船建造企业的管理,积极引导捕捞动力向养殖业和第三产业转移;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向农业部报告海洋捕捞强度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抄送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农渔发[199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见附件一、附件二)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具体名单见附件三、附件四)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5、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附件所界定的免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范围,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制定补充规定,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7、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5月8日,财税字[1997]49号)
劳动部关于切实搞好全国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从现在开始到6月15日,利用一个月的时间,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检查的指导思想和目的: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三条重要指示为指针,以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伤亡为目的,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团结。检查的重点是民航、铁路、水路、公路等各类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石化、化工、林业等行业和企业,特别是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事故隐患较多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逐个检查,并加大整改力度,及时消除。对一时难以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从严管理和监控,并制定事故预案,防止重大、特大事故发生。检查的方式:要以企业自查自纠、自整自改为主,同时辅以行业主管部门的重点抽查和行政执法部门与工会的重点监督检查。劳动部将会同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公安部和全国总工会组成六个联合检查组,于5月25日之后陆续分赴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并身体力行,要依法检查。要把第七次全国“安全生产周”和各地的“安全月”活动与这次全国性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检查工作要讲求实效,严禁形式主义。要加强宣传教育。检查工作要善始善终。(5月14日,劳电明发[19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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