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来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纳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行政法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明令废止;(二)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明令废止;(三)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予以宣布;(四)法律、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的,统一公布。除上述四种情形外,对需要修订的行政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抓紧修改。这次清理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1月15日,国办发[2000]5号)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免收土地登记费和交易费;免收房产登记费和丈量费等其他费用;降低中介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等中介服务费标准;免缴地方政府规定的交通工具过户费。允许收取房地产证书工本费;中介机构评估只收取成本费。(1月17日,银发[2000]21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公布取消的第三批收费项目共计20项,分别涉及经贸:机电设备委托招标服务费;交通:水上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费、消除污染管理费;劳动和社会保障:援外职工劳动保险证明书费;新闻出版:插图版面国际展览评审鉴定费;海关:国际集装箱批准手续费、查单费;环保:机动车尾气检测费、最佳环保应用技术评审费、环保科技成果证书工本费、环境工程设计证书评审费;外汇: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费、外债登记证费、转贷款登记证费、出口收汇核销单工本费、进口付汇核销单工本费、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费、进口付汇备案表工本费;司法: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管理费、乡镇法律服务所管理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出,应将其非法所得清退给原缴费单位或个人,确实无法清退的,全部没收上缴同级财政。同时,要按国家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12月30日,财综字[1999]195号)

    文化部关于贯彻中办发[1999]80号文件精神,对举办大型文艺活动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  一、举办全国性文艺演出和展览,须报文化部审批;举办地方性大型文艺演出和展览,按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二、各地区、各部门举办新千年、新世纪庆祝活动,不得搞耗资巨大的综合文艺演出。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为配合其它各种庆典、纪念活动等举办的文艺演出,也不得搞耗资巨大的大型综合文艺演出。三、各地针对同一性质或同一主题的活动举办文艺演出、展览,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筹下,采取联办形式,集中力量,分工协作,避免重复。四、今后,对于中央批准或交办的配合重大庆典、纪念等活动而举办的大型综合文艺演出,承办部门和单位要全力以赴,认真办好,厉行节俭。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已经举办的,各地不再举办类似的大型演出。五、各地区、各部门举办大型文艺演出和艺术展览,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市场。在动员社会力量和资金时,要实行互惠互利和自愿原则,不得巧立名目,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广告,搞集资、募捐、收费、摊派。六、各地区、各部门举办大型文艺演出和艺术展览,要严禁铺张浪费。(1月12日,文艺发[2000]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五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打击假冒UL标志专项活动的通知  UL标志是美国以及北美地区公认的安全认证标志。贴有这种标志的产品,等于获得了安全质量信誉卡,UL标志是有关产品(尤其是机电产品)进入美国以及北美市场的一个通行证。由于UL标志的特殊作用,自1993年起,国内的一些单位开始假冒UL标志,势头愈演愈烈。为了维护我国出口产品的信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联合采取行动,组织一次为期半年(自2000年2月1日至2000年7月31日)的专项打击假冒UL标志的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牵头,组织开展UL打假执法活动。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按照实施方案开展打假工作。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负责打假的组织协调工作;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案件查处的技术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冒用“UL”认证标志、侵犯“UL”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检验检疫部门移交的上述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外贸法及其它外贸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假冒UL标志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处罚。对假冒UL证明商标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1月12日,国知发管字[2000]第2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年活动的通知  林业局决定2000年在全国范围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年”活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协调组织,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执法检查和专项打击等活动,规范合法经营利用行为,坚决遏制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势头。“执行年”活动期间,国家林业局将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开展一至两次专项打击行动,集中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有力打击疯狂破坏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联合公安、工商、海关、交通、邮电等部门,对集贸市场、进出口口岸、交通运输、邮政收寄等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惩处;对近年来核发的有关证件要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法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林业局将派检查组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随机抽查。(1月20日,林护发[2000]39号)

    教育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的批复》  《批复》指出,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指标体系;对地方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1月26日,教人[2000]1号)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产品质量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认真做好提高出口产品质量的基础性工作。在出口企业中大力推行和开展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QS9000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BS7799—2信息安全管理体系,TL9000信息产品质量体系,OHSAS 18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对获得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免予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工厂条件审查,并可作为实施分类管理的条件。对出口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免验和分类管理制度。已获免验证书的产品可免于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列入一类、二类的企业可简化检验检疫手续,减少抽查批次。二、加强对出口产品质量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要依法严格把关,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制度。积极采取以产地检验检疫为主,产地与口岸查验相结合,企业自控和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把关相结合的监管办法。三、加强对进出口认证、认可机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不按照国际准则开展工作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要进行批评和处理,严重者直至取消其认可资格。凡从事进出口质量认证、咨询、培训的机构均要到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备案后,方可在当地开展认证、咨询、培训工作。禁止不具备资格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上述工作。四、严厉打击假冒检验检疫标志、产品国际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1月27日,国检认[20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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