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
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文〔1998〕503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关于《福建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工作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全国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关井压产任务,坚决关闭无证非法矿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优化煤炭工业的经济结构,实现供求基本平衡为目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整顿我省布局不合理煤矿,取缔非法矿井,压缩不合理产量,调整煤炭生产布局,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安全生产,提高煤炭工业整体素质,推动我省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关井压产的依据

    依据国家颁布的《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全国、全省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依法整治各种非法办矿、违法开采的行为,真正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

    三、关闭矿井的对象和范围

    1.取缔既无采矿许可证又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

    2.取缔1997年1月1日后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

    3.关闭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小煤矿。

    4.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外,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小煤矿,要全部停产,限期整顿。于1999年2月底仍达不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应予以关闭。

    5.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前开办,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合法生产的小煤矿,因布局不合理,影响国有煤矿长远发展的应予以关闭。

    四、关井压产的目标任务

    到1999年底,全省关闭非法和不合理生产的矿井234处,压减产量204万吨。各产煤市及重点产煤县(市、区)按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下达的指标,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五、关井压产的基本要求

    1.关闭矿井由煤炭管理部门撤销开办煤矿的批准文件,煤炭、地矿、工商部门分别依法定程序,办理注销、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被取缔和关闭的矿井,井口及主要巷道要完全毁闭,矿井生产设备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不留从业人员。

    3.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加强考核,确保按期完成本地区关井压产目标任务的完成,任何产煤市、县(区)和主要矿区生产企业,都应在省下达的1999年煤炭生产计划数内合法、合理地安排生产,不得超产。

    4.各产煤市、县(区)应加强对煤炭经营活动的管理,禁止非法、违法矿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做到本区内经营主体合法,布局合理,培育健康有序的煤炭经营市场。

    六、关井压产的工作步骤

    关井压产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8年12月15日前)为宣传贯彻会议精神,动员部署关井压产工作阶段。成立各级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全国、全省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精神;按省里统一部署,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各地区、各单位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召开动员大会,分解、落实关井压产计划指标和关井压产责任制。

    第二阶段:(1998年12月15日至1999年6月30日)为关井压产实施阶段。本阶段又分为两个时间段:

  一是1998年底前要下达应取缔、关闭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的通知单;明年春节前,各产煤产、县(区)人民政府要组建以公安、工商、监察、煤炭、地矿、电力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加强对关井压产措施的实施和行政执法监察;组织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对不具备条件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在1997~1998年整顿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中,经验收已关闭的矿井,进行一次检查,凡擅自启封恢复生产的,应立即予以重新关闭;对取缔和关闭矿井的人员进行疏散。

    二是1999年6月30日之前,实行综合治理,对所有予以关闭的小煤矿,包括停产整顿后仍没有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全部关闭;组织联合执法队现场检查、监督,防止已取缔和关闭矿井擅自恢复生产。

    第三阶段:(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为关井压产检查验收阶段。各单位按关井压产验收标准,认真组织验收,合格后填报“关井压产报告单”,并按隶属关系上报;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在各地市验收的基础上,组织验收组分赴各地抽查,进行工作总结,提交验收报告;关闭矿井在省级报纸上发布公告。

    七、关井压产采取的主要措施

    1.在关井压产期间,各市、县(区)不再批准开办煤矿。对于已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小煤矿,在年审时要严格掌握办证条件和标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有证矿井,必须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吊销许可证。对应予以取缔和关闭的各类煤矿不颁发、不换发、不补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对关闭的矿井,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提供运输;销售部门不得购销其煤炭;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其它单位不予转供电;银行不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火工品供应部门不提供火工产品。

    3.把关井压产与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结合起来,禁止非法、违法矿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严格按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煤炭行管办联合下发的《福建省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规范我省煤炭经营秩序,制止靠收购非法小煤矿的煤炭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

    4.关井压产要与反腐倡廉相结合,坚决制止“三机关一部门”参与办矿。

    5.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予以关闭的合法矿井,经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可予以适当补偿。

    八、切实加强关井压产工作的领导

    这次关井压产,力度大,范围广,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狠抓落实。

    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实施全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工作。各产煤市、县(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把关井压产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来抓,并把关井压产的成效作为考核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对领导不力,完不成关井压产任务以及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要追究领导责任。矿井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要从严惩处。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关井压产任务的落实。

福建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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