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十一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部署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加快生态省建设步伐,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依靠科技进步,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机制,倡导生态文明,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基本原则:
一、围绕发展,服务发展。牢固树立发展为先、发展为大、发展为重的观念,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在解决环境问题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二、以人为本,为民利民。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主线,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重点解决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中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
三、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坚持依法行政,制订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政策法规。坚持源头防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四、项目带动,创新机制。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通过项目带动整体推进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机制。
五、分类指导,分区保护。立足不同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合理确定目标任务,科学制定对策措施。实施重要生态功能区、重点资源开发区和生态良好区的分区保护。
主要目标:到2010年,生态建设全面推进,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国前列。工业污染防治水平继续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城市污染扰民问题切实解决,农民面源污染有效整治,城乡饮水安全得到保障。重点流域水质基本达到功能分区标准,近岸海域水质明显改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基本稳定。生态环境统一监管能力明显增强,现代化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基本建成,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初步建成人居环境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生态支撑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十一五”具体指标如下:
一、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5%。
(二)全省12条水系中90%的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到功能区水质标准,90%的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
(三)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为45%。
(四)90%的城市空气质量符合2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的比例达85%(310天)
(五)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状态。
(六)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
(七)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
(八)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
二、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国先进水平
(九)森林覆盖率继续保持全国前列。
(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小区等各类特殊保护区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2%。
(十一)水土流失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比重下降到6.4%。
三、工业污染综合防治水平明显提升
(十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全省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8%,控制在42.4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不超过17.3万吨;到2010年底,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4.8%,控制在37.5万吨以内。
(十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0%。(闽政[200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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