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2000年
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
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文〔1999〕7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声调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福建省2000年工业
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
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的请示

省政府:
    到2000年,实现“一控双达标”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是党和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在最近召开的中央和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又对这项工作作了重要指示,要求要逐个地区、逐个城市、逐个企业地狠抓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关于1999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安排的通知》(环发[1999]74号),对工业污染源达标工作作了具体的要求,提出要确保目标不动摇,任务不放松,期限不放宽,标准不降低。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闽政[1996]39号)明确指出:到2000年,全省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福州、厦门、 沿海城市和旅游城市的环境质量应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他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闽江水体大部分监测断面达到Ⅲ类以上水质标准,木兰溪、九龙江、晋江和主要港湾水质有所改善。为确保实现省政府规定的目标,指导全省工业污染源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简称“双达标”),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方案通知》(环发[1998]366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和重点城市环境质量现状分析

    (一)全省工业污染源现状分析
    据统计,1998年全省工业废水年排放总量5.25亿吨,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年排放量16.63万吨;石油类年排放量974.27吨;六价铬年排放量3.93吨;全省工业废气年排放总量2006.68亿标立方米,工业废气中烟尘年排放量8.87万吨,工业粉尘年排放量45.92万吨,工业二氧化硫年排放量15.49万吨。

    1.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限期达标企业清单
    根据福建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实际调查摸底,以及1998年全省环境统计结果,列出占全省工业企业排污总量65%以上的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限期达标企业清单(共96个企业),见“附件一”。

    2.水污染源达标现状分析
    列入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限期达标企业清单的排污单位中,排放废水的单位69个,年排放工业废水3.60亿吨,占全省工业废水年排放总量68.57%;其中废水达标排放的单位31个,达标排放废水量2.04亿吨,占省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排放量的56.67%。

    3.大气污染源达标现状分析
    列入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限期达标企业清单的排污单位中,排放废气的单位89个,年排放工业废气1535.55亿标立方米,占全省工业废气年排放总量7652%,其中废气达标排放的单位41个,达标废气排放量1125.85亿标立方米,占省重点排污单位废气排放量的73.32%。工业锅炉153台,其中废气达标排放的104台,占省重点排污单位锅炉总数的67.97%;工业炉窑154座,其中废气达标排放的81座,占省重点排污单位炉窑总数的52.60%。

    (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工作现状
    1.国家考核城市:福州市、厦门市。
    福州市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已分别批复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
 福州市和厦门市的地面水环境质量、环境空气质量已基本达到环境功能区标准。

    2.省考核城市:泉州市、莆田市、漳州市、武夷山市。
    泉州、莆田、漳州、武夷山4个城市正在制定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莆田、漳州、武夷山3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已基本达到环境功能区标准;泉州、漳州、武夷山3个城市的地面水省控断面基本达到环境功能区标准,莆田市地面水的省控断面未达标。

    二、工作目标

   (一)1999年12月31日前,全省80%以上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应的排放标准。

    (二)2000年12月31日前,全省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应的排放标准。

    (三)1999年12月31日前,厦门市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应的排放标准,城市环境空气和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分别达到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四)2000年12月31日前,福州、莆田、泉州、漳州和武夷山5个城市的城市环境空气和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分别达到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五)2002年12月31日前,全省其它17个城市的城市环境空气和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分别达到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六)2000年12月31日前,闽江流域的90%水质断面达到Ⅲ类水质标准。

    (七)九龙江、晋江、木兰溪、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按流域治理要求进行。

    三、工业污染源和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方案

    (一)工业污染源达标方案
    各地(市)、县(市、区)要按照1999年全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达到80%以上,2000年全部达标的目标(厦门市应按照1999年12月31日前实现工业污染源达标的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业污染源达标工作方案或计划,并经政府批准实施。各地(市)工业污染源达标工作方案于1999年5月20日前报省环保局备案。

    1.制定并实施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省政府制定并下达省重点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见“附件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未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下达治理计划。各地(市)1999年限期治理计划请于1999年5月20日前送省环保局备案,2000年限期治理计划请于2000年1月31日前送省环保局备案。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按治理计划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应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排污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和采用合适的技术,确保按计划如期完成。各级环保部门应监督检查排污单位的达标情况并及时通报。

    2.制定并实施限期淘汰落后的设备和工艺计划
    各地应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局、机械工业部1997年公布的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淘汰的工艺与设备名录,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在规定的限期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淘汰名录中的设备;淘汰的生产工艺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停止使用,省限期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计划见“附件三”。列入计划的单位必须按限期完成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易地建设或转让给他人使用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对已关闭或停产企业要加强检查监督,防止“回潮”。

    3.建设污染集中控制项目
    各地要积极推行污染集中控制。我省污染集中控制项目计划见“附件四”。列入计划的各项目负责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抓紧项目实施,确保按时完成。

    (二)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方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是城市政府的职责。

    莆田、漳州、武夷山和全省其他17个城市要抓紧制定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和达标工作方案;各设区城市和武夷山市的环境功能区划,须经省环保局审核同意后,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达标工作方案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泉州、莆田、漳州、武夷山4个城市的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应于1999年5月30日前完成报批,并报省环保局备案。全省其他17个城市应在2000年2月底前完成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达标工作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并报省环保局备案。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确定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项目和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资金来源,确保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按规定的时间完成。

    四、保证措施

    (一)组织保证
    1.省人民政府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一控双达标’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省环保局、综合经济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省的“一控双达标”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一控双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一控双达标”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一控双达标”工作全面纳入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各级经济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不同的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对工艺落后、治理无望、国家明令压缩和限期淘汰的企业要及早依法下达关停通知。对已经开始治理的企业要进一步向其明确达标期限和目标,对逾期不能达标、污染严重、群众意见大的企业也应依法关闭或停业。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2.省环保局成立“福建省环境保护局‘一控双达标’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各级环保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配备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
    各级环保部门在“一控双达标”工作中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抓紧编制“达标工作方案或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协同综合经济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不同的企业进行分类指导;监督排污单位的达标情况并定期公布,掌握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二)制度保证
    1.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大“一控双达标”考核指标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中的分量,在责任制考核中实行一控双达标“一票否决权”,以确保年度达标计划的实现。

    2.严格控制新污染源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以新带老、综合治理、达标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要求,切实控制新、老污染源的排放总量,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3.加强对“15小”企业的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已关停、取缔污染严重的“15小”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15小”的回潮。

    4.强化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各级政府要分期分批、依法下达限期治理任务。要加大污染源限期治理的力度,对逾期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停业。

    5.限期淘汰落后的设备和工艺。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国家经贸委等三部委《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各地要坚决依法淘汰一批能源消耗高、污染严重、产品过剩、技术落后的企业和工艺。

    6.建立政府调度和公众监督机制。各地要把“双达标”工作的总目标和阶段目标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对重点排污单位的达标进度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项目,要定期检查、定期调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加大宣传力度。要提高各级政府、各部门领导、工业企业和全社会对“双达标”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杜绝侥幸心理;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强化“双达标”意识。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的宣传优势,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达标氛围。

    (三)基础保证
    1.加强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各地(市)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发[1999]24号文的要求,开展排污单位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放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和污染治理设施记录仪,并创造条件建立微机监控网络。
  一般排污单位的排放口可安装简单的计量和记录装置。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
化、定量化管理。

    2.完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对排污申报登记实施动态管理,适时变更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施申报登记年审制度,随时掌握排污变化的情况。

    3.开展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各城市要按标准科学、合理地划分城市的水和大气功能区,按规定报政府批准实施。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和批复文件将作为考核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的依据。

    五、工业污染源达标和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的考核

    省环保局负责各地(市)工业污染源达标和各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的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办法另行通知)。各地(市)环保局负责所辖的县(市、区)工业污染源达标的考核工作。福州、厦门两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经省环保局考核验收后,报国家环保总局考核。

    (一)工业污染源验收 
    列入省、地(市)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限期达标企业清单的排污单位分别由省、地(市)环保局组织验收,其他排污单位由县(市、区)环保局组织验收,做到达标一个,验收一个。
    1.超标排污单位必须制定达标计划,明确其治理内容和指标,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

    2.排污单位要按照环保部门审核确定的达标计划进行治理,完成治理任务后在试运行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确实达到排放标准并有一定期限的连续监测数据后,可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3.环保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定,如无不妥,可组织验收。

    4.验收时排污单位应如实向验收组提供试运行期间的监测报告运行记录等有关文件,提供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试运行期间监督监测报告。

    5.排污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地方环保部门发放省级环保部门统一制定的达标排放验收合格证书。发证部门应负责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或委托排污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监督管理。

    6.排污单位验收合格后,其污染防治设施应立即纳入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7.已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要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

    (二)工业污染源和城市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的考核
    1.工业污染源的考核
    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见“附件五”和“附件六”。
    依据城市污水处理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纳入2000年底以前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纳范围的排污单位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可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或执行由所在地环保部门确定的标准(不得超过Ⅲ级标准);到2000年底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的,要依法停产直至污水处理厂建成并运行。

    2.城市功能区环境质量的考核
    考核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考核指标:
    空气质量:总悬浮颗粒物(TSP)、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水环境质量:溶解氧(DO)、高锰酸盐指数。

    (三)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评定
    以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气筒按监测规范要求测定的数据为依据。占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80%的排放口、排气筒达标,则可评定为达标。

    (四)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的评定
    城市环境质量监测达标点位和监测频次按国家监测规范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1.水功能区的达标评定。每个监测点位按监测频次要求取得全部监测数据,经统计计算有大于80%的达标率,即为该点位达标;每个功能区中全部监测点位均达标,即为该水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

    2.大气功能区达标评定。每个监测点位按监测频次要求取得全部监测数据,求得年平均值,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即为该点位达标;每个功能区中全部监测点位均达标,即为该大气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

    六、工作要求

    实现“一控双达标”目标,是党和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一控双达标”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达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信心,加强领导,确保目标不动摇,任务不放松,期限不放宽,标准不降低。

    (一)分级负责,层层核实。各地(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1998]366号)确定的考核范围、考核指标和考核要求,进一步核实本地工业污染源和列入考核的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情况。

    省环保局负责组织核实占全省排污总量65%以上的省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地(市)环保局负责核实占当地排污总量80%以上的排污单位(含列入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限期达标企业清单)的排放情况。其余工业污染源由县(市、区)环保局核实。

    地(市)环保局负责汇总本辖区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于1999年5月15日前上报省环保局备案。以后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复核汇总,汇总材料报省环保局备案。列入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限期达标企业清单的排污单位由所在地的地(市)环保局负责督查。

    未列入排污申报、近期建成投产的工业污染源要纳入核实和监督管理的范围,掌握达标情况。

    (二)定期公布达标情况。各地(市)、县(市、区)应在1999年6月5日前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第一批达标的和未达标的重点污染企业名单,以后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市)应将公布情况报送省环保局备案;省环保局将定期通报各地(市)的公布情况。

    (三)做好达标计划的检查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工作方案和年度达标计划的要求抓好达标工作,优先安排污染物排放量大或治理难度大的项目,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重点污染源的达标排放,要定期检查督促;对其他排污单位的达标排放要予以抽查;对不能按期达标或治理无望的排污单位要依法予以关闭或停业。

    (四)考核安排。1999年年底,省环保局对厦门市工业污染源达标和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进行考核验收;2001年1月起,对全省其他八个地(市)工业污染源达标工作和福州、泉州、莆田、漳州、武夷山5个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五)工作总结和表彰。2000年3月31日前完成全省工业污染源达标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总结,对在“一控双达标”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六)全省工业污染源达标和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计划,见“附件七”。
  以上方案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附件:一、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限期达标企业清单
   二、省重点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
   三、省限期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计划
   四、省污染集中控制项目计划
   五、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执行标准和主要考核验收指标
   六、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执行标准和主要考核验收指标
   七、工业污染源达标和城市功能区达标工作计划(略)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