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人民
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组织华侨农场实施
“侨居造福工程”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文〔1999〕89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稳定侨心,维护侨益,我省把侨居造福工程作为今年侨务工作的一个重点。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组织华侨农场实施“侨居造福工程”的工作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组织华侨农场实施
“侨居造福工程”的工作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1999年5月12日) 

  我省17个华侨农场均建于五、六十年代,先后安置了印尼、马来西亚、越南等国家和地区的归难侨,现有人口74790人,其中归难侨人口32912人,占农场人口总数的44%。六十年代,为能及时安置归国华侨,各华侨农场建设了许多土木结构的简易安置房,这些安置房经历了三、四十年历史,由于基础不牢,墙体风化、倾斜、开裂,墙面剥落,屋面木构件腐朽,大部分已成危房。据调查,全省华侨农场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为140.3万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18.8平方米,其中归难侨住房面积41.9万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12.7平方米,但仍有20%的归难侨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平方米,其中归难侨居住危房面积17.9万平方米。
  为稳定侨心,维护侨益,我省把组织实施“侨居造福工程”作为今年侨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以解决华侨农场的危困房问题,改善归难侨住房条件。现就组织实施“侨居造福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组织实施“侨居造福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为侨办好事、办实事,重点解决归难侨居住危房问题,为归难侨创造一个安全、方便、舒适的生活环境,体现党和人民对归难侨的关心,促进华侨农场的稳定和发展。
  “侨居造福工程”组织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本着原址改建,拆旧建新,建设新村,分期实施的原则,1999—2000年两年内拟集资建房6万平方米,原址旧房翻新改造4万平方米。

  2.“侨居造福工程”建设要与华侨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相衔接,要与农村奔小康建新村相结合,要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精心施工,做到规划先进、设计新颖、设施配套、功能合理、质量合格、环境优美。

  3.“侨居造福工程”关系到华侨农场归难侨的切身利益,要尊重他们的意愿,在自愿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二)实施对象

  “侨居造福工程”的实施对象必须是华侨农场员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回国定居的第一代归难侨;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场人均年收入水平;
  3.危房户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困难户。

  (三)资金安排

  “侨居造福工程”的资金筹措以归难侨个人自筹为主,省、地(市)、县(市、区)政府补助为辅。中央和省拨补资金的使用要确保重点,不能面面俱到,崐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1.资金来源:集资建新房每年3万平方米,按现有华侨农场平均造价500元/平方米,其中归难侨个人筹资不低于70%,即350元以上/平方米;中央及省级基建拨款补助不超过20%,即100元以下/平方米;华侨农场所在地(市)、县(区)政府拨款补助10%(为平均数),即50元/平方米。旧房改造每年2万平方米,按现有华侨农场平均造价150元/平方米,其中归难侨个人筹资不低于80%,即120元以上/平方米;中央和省级基建拨款补助不超过20%,即30元以下/平方米。

  2.“侨居造福工程”建设要一步到位,以人均建筑面积达15—20平方米为标准。建筑面积补贴为15—20平方米/人,但每户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70平方米,超面积部分全额由个人承担。

  3.申请使用中央和省级拨补资金,需逐级上报我办审核后,报省计委审批。同时,待个人筹资和地方政府补助资金到位后,省里再下达拨补资金。

  (四)扶持措施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侨居造福工程”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在政策、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扶持和支持,并及时帮助解决“侨居造福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侨居造福工程”做贡献。

  1.“侨居造福工程”用地指标必须根据工程计划分期向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年度用地计划,各华侨农场所在县(市、区)应优先予以办理用地手续。侨居造福工程要集约用地,尽量利用现有的住宅基地改造改建,节约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2.凡列入“侨居造福工程”计划内用地和基建所需交纳的各种税费,比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和《关于继续实施“造福工程”的通知》(闽脱办[1998]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建设部门要帮助各华侨农场搞好华侨经济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侨居造福工程”的设计、指导、监督和服务。同时,“侨居造福工程”的项目建设,必须实行招、投标,择优筛选施工队伍,中标或承建单位不得转包,建设部门应加强质量监督,确保质量关。

  4.计划、水电、交通等部门要大力支持“侨居造福工程”的交通、饮水、供电等衔接工程的建设。

  5.凡列入“侨居造福工程”的对象,拥有新建房产的所有权。

  (五)工作分工

 “侨居造福工程”是一项重要又艰巨、复杂又具体的任务,牵涉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各有关方面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1.由我办具体负责“侨居造福工程”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2.各华侨农场所在地(市)、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抓好“侨居造福工程”建设,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直接负责“侨居造福工程”的组织领导工作。

  3.各华侨农场要按照华侨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并结合农村奔小康建新村以及小城镇的建设,认真编制“侨居造福工程”详细规划,并根据农场的实际情况和归难侨个人经济的承受能力,提出“侨居造福工程”的具体方案,报我办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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