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
2013年度第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390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13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融政综〔2013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17.9321公顷(其中耕地15.18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江阴镇后庄村水田1.69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763公顷,龙门村水田1.8673公顷、其他农用地0.2618公顷,潘厝村水田10.7988公顷、旱地0.8243公顷、其他农用地2.408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7.932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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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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