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24(凤南—角美段)
改线工程集美段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39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24(凤南—角美段)改线工程集美段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请示》(厦府〔2012〕2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境内农用地60.4614公顷(其中耕地21.2886公顷)、未利用地3.078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集美区灌口镇东辉村水田3.2486公顷、园地2.235公顷、其他农用地0.947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3公顷、未利用土地0.0787公顷、其他土地0.002公顷,坑内村水浇地0.088公顷、水田1.4529公顷、园地1.2326公顷、林地1.8025公顷、其他农用地1.202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9782公顷、未利用土地0.0159公顷、其他土地0.4194公顷,双岭村水田6.3142公顷、园地1.7165公顷、其他农用地1.386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219公顷、未利用土地0.4106公顷,田头村水田6.124公顷、园地0.263公顷、其他农用地1.540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834公顷、未利用土地0.1277公顷,后溪镇前进村园地1.2292公顷、林地0.9127公顷、其他农用地0.126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21公顷,新村社区水田1.6166公顷、园地0.2323公顷、林地2.7846公顷、其他农用地0.603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248公顷、其他土地0.173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0.6274公顷;使用国有水田2.4443公顷、园地15.98公顷、林地3.0409公顷、其他农用地1.936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01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801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579公顷、未利用土地0.121公顷、其他土地1.730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7.0409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国道324(凤南—角美段)改线工程集美段建设用地。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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