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莆田市秀屿区2013年度
第二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397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2013年度第23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莆政土〔20131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莆田市秀屿区境内农用地19.1093公顷(其中耕地16.2173公顷)、未利用地0.501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秀屿区忠门镇西埭社区水浇地8.6185公顷、旱地0.2102公顷、林地0.1142公顷、其他农用地1.308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9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636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501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1.4576公顷;使用国有水浇地4.4781公顷、旱地2.9105公顷、其他农用地1.469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0.315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123号地块部分面积3.6193公顷。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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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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