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3年度第六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3〕40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3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13〕113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2012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641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马尾区境内农用地39.6265公顷(其中耕地30.2949公顷)、未利用地4.931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马尾区琅岐镇红光村水田20.4715公顷、水浇地0.5539公顷、其他农用地3.488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0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5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2.4664公顷,红星村水田2.793公顷、水浇地0.0058公顷、其他农用地0.704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35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235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7166公顷,昇光村其他农用地4.716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00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4206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7686公顷,争丰村水田6.4707公顷、其他农用地0.421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2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159公顷、其他草地0.152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8273公顷,前锋管理委员会交通运输用地0.0027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6.2353公顷;使用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97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6.533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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