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2013年度
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405号

福安市人民政府:


  《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2013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安政文〔20132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安市境内农用地35.9061公顷(其中耕地9.243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安市湾坞镇旱地1.04公顷、园地0.0602公顷、其他农用地10.343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3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82公顷,白马村旱地0.3697公顷、其他农用地6.541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86公顷,半屿村旱地2.2764公顷、园地0.0526公顷、其他农用地4.469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5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137公顷,龙珠村旱地0.4994公顷、园地0.0319公顷、其他农用地3.499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23公顷,梅洋村水田0.7188公顷、其他农用地0.0587公顷,上洋村水田2.3126公顷、旱地1.3703公顷、园地0.9932公顷、其他农用地0.370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71公顷,深安村水田0.6566公顷、其他农用地0.241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0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6.3065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017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6.324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安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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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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