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指定医院
进行人身伤害重新鉴定和精神病医学鉴定的通知

闽政文〔1997〕332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厅、省监狱管理局: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指定下列医院为鉴定医院:

   一、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进行重新鉴定的医院
    (一)福建省立医院(院址:福州市)
    (二)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院址:福州市)
    (三)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址:福州市)
    (四)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院址:泉州市)
    (五)福州市第一医院(院址:福州市)
    (六)福州市第二医院(院址:福州市)
    (七)厦门市第一医院(院址:厦门市)
    (八)厦门市中山医院(院址:厦门市)
    (九)漳州市医院(院址:漳州市)
    (十)泉州市第一医院(院址:泉州市)
    (十一)莆田市医院(院址:莆田市)
    (十二)龙岩市第一医院(院址:龙岩市)
    (十三)三明市第一医院(院址:三明市)
    (十四)南平市第一医院(院址:南平市)
    (十五)宁德地区第二医院(院址:宁德市)

    二、对精神病进行医学鉴定的医院
    (一)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院址:福州市)
    (二)泉州市第三医院(院址:泉州市)
    (三)厦门市仙岳医院(院址:厦门市)
    (四)龙岩市第三医院(院址:龙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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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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