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0〕4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中国残联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8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阐明了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方针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政策和基本要求,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现将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若干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地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若干意见的精神实质,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力争在“十五”期间使我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90%,社会各单位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覆盖面达100%。

    二、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点,强化实施按比例就业工作中的政府行为,切实加强领导和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6年省政府37号令),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按规定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交纳保障金外,按比例就业应向城乡其他经济组织延伸。各级财政、税务、银行、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残联开展部门代征、银行划拨等行之有效的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及我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实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就业保障金的检查和监督。
各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各级劳动部门应将残疾人就业纳入用工年检,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人大、政协等部门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视察。

    三、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集中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为解决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福利企业改革与发展面临很多困难,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推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二)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加快福利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要根据福利企业的特点,充分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

    (三)继续做好福利企业的检查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福利企业实施年检,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扶持保护政策的严肃性。

    (四)坚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宗旨和方向,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

    四、加大职业培训的力度,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层次。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开展对残疾人中、高层次的培训,适应残疾人就业的需要。对城镇残疾人,可开展家用电器维修、电脑操作、盲人按摩等有较强适用性的培训;对广大农村残疾人,可依托当地开展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等实用技术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要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培训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服务。各级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制定、完善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和落实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

注:国办发[1999]84号详见本刊199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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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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