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13〕442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泉州市天然气利用工程泉港区城市燃气项目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3〕36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使用泉港区界山镇下朱村、沿海大通道外侧围塘内1.4838公顷海域,填海用于泉州市天然气利用工程泉港区城市燃气项目建设(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自此批复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泉州市天然气利用工程泉港区城市燃气项目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6日       


  附件


泉州市天然气利用工程泉港区
城市燃气项目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WGS-84坐标系,L0=120°)

拐  点

纬    度

经    度

1

25°13'27.330〃

118°55'35.989〃

2

25°13'30.903〃

118°55'38.296〃

3

25°13'32.361〃

118°55'35.497〃

4

25°13'30.221〃

118°55'31.657〃

5

25°13'29.197〃

118°55'33.251〃

6

25°13'28.214〃

118°55'34.298〃

单  元

界址线

面积(公顷)

填  海

1-2-3-4-5-6-1

1.4838

宗  海

1-2-3-4-5-6-1

1.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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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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