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13年度第二十一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487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13年度第二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长政地〔2013〕1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长乐市境内农用地29.7913公顷(其中耕地3.65公顷)、未利用地0.802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长乐市航城街道筹岐村旱地3.2409公顷、林地20.5019公顷、其他农用地1.29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1849公顷、其他草地0.4968公顷,营前街道营前社区旱地0.4091公顷、林地4.2103公顷、其他农用地0.1374公顷、其他草地0.30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4.779公顷;使用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891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5.670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长乐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长乐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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