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水功能区划的批复
闽政文〔2013〕504号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福建省水功能区划〉的请示》(闽水办〔2013〕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建省水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由省水利厅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区划》是我省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制定落实《区划》的相应措施,切实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确保各水功能区按期达到水质目标。要在我省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区划》要求,协调好《区划》与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能力。要加强水功能区水质、水量动态监测和入河湖排污口管理,强化水功能区达标监督管理,定期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状况,并通报有关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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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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