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霞浦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4〕9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设立省级霞浦经济开发区的请示》(宁政文〔2011432号)和《福建省商务厅关于设立霞浦经济开发区意见的函》(闽商务函〔2014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霞浦经济开发区,纳入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


  二、霞浦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为3.626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起赤岸大道(2973152.712502429.447)、西至南峰山(2972645.566500538.866)、南至南四路(2970499.030502190.771)、北起赛下山(2973822.542502429.460)。


  三、要致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按照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组织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四、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并依法补偿、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五、认真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对开发区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优化调整布局,明确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要切实加强环保工作,确保园区污水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置。环保工作没有按照承诺落实到位,将撤销省级经济开发区牌子,并由当地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六、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霞浦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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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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