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闽清等
16个县(区)为初级水利化县(区)的通知

闽政文〔2014〕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


  为促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防灾抗灾能力,我省自2010年起在闽清、马尾、周宁、秀屿、泉港、龙文、华安、平和、诏安、清流、大田、宁化、建宁、延平、政和、松溪等16个县(区)组织开展了第六批初级水利化县建设工作。通过3年多的建设,各初级水利化建设县(区)的相关指标均达到了《福建省初级水利化县建设实施意见》的标准要求,并通过了达标验收。经研究,同意闽清、马尾、周宁、秀屿、泉港、龙文、华安、平和、诏安、清流、大田、宁化、建宁、延平、政和、松溪等16个县(区)为我省初级水利化县(区),并予授牌。各有关市、县(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出新的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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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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