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
2013年度优秀文艺创作成果的决定

闽政文〔2014〕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3年,我省广大文艺工作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树立精品意识,创作生产了一批优秀文艺作品,在全国重要文艺评奖和文化活动中获奖。为了鼓励先进,推动我省文艺创作生产繁荣,经研究,决定对以下优秀文艺创作成果予以表彰奖励:


  一、对获得第九届荷花奖舞剧·舞蹈诗比赛作品金奖的舞蹈诗《沉沉的厝里情》创作单位厦门小白鹭民间舞艺术中心、厦门艺术学校,奖励10万元。


  二、对获得第十三届中国戏剧节优秀剧目奖的芗剧《保婴记》创作单位漳州市芗剧团,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第九届中国国际动漫节金猴奖·最具潜力动画片系列片奖的电视动画片《幼童留洋记》创作单位福建嘉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奖励8万元。


  四、对获得中国广播影视大奖·第29届电视剧飞天奖长篇电视剧一等奖的电视剧《先遣连》创作单位福建世纪长龙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奖励8万元。


  五、对获得第九届全国杂技(魔术)比赛金奖的杂技《灵魂向远方——绳技》创作单位福建省杂技团,奖励5万元。


  六、对入选全国曲艺、木偶戏及皮影戏优秀剧(节)目(大型剧目)的木偶戏《赵氏孤儿》创作单位泉州市木偶剧团,木偶戏《五里长虹》创作单位晋江市掌中木偶剧团,木偶戏《大名府》创作单位漳州市木偶剧团,每件作品奖励3万元。


  七、对获得第五届中国戏剧奖小戏小品奖优秀剧目奖的高甲小戏《送水饭》创作单位泉州高甲戏传承中心,奖励3万元。


  八、对获得第七届“小荷风采”全国少儿舞蹈展演小荷之星金奖的舞蹈《渔家女孩》创作单位厦门市思明区青少年宫,群舞《闽南小戏迷》创作单位泉州市洛江区紫叶舞蹈艺术团,每件作品奖励3万元。


  九、对获得首届“荷花·少年”全国(中学)校园舞蹈展演荷花少年金奖的《鼓浪声声》创作单位厦门市思明区青少年宫,奖励3万元。


  十、对入选全国曲艺、木偶戏及皮影戏优秀剧(节)目(节目)的福州平话《孝义巷传奇》、伬艺《月白天青》创作单位福州市曲艺团,南音《悠悠南音情》创作单位泉州市南音传承中心,每件作品奖励2万元。


  十一、对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3年度优秀电视剧剧本扶持项目的电视剧剧本《林则徐风雪长征》作者蔡敦祺同志,奖励2万元。


  十二、对获得第九届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优秀小说奖的长篇小说《木棉·流年》作者李秋沅同志,奖励2万元。


  十三、对获得第十一届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民间工艺美术作品奖的寿山石雕《风吹芦花鱼满篓》创作者林劭川同志,木偶雕刻《布袋木偶》创作者庄宴红同志,寿山石雕《其乐融融》创作者郑幼林同志,寿山石雕《和谐(荷叶)文房十宝》创作者刘爱珠同志,陶瓷《陶瓷志在书中》创作者陈明良同志,每件作品奖励2万元。


  十四、对获得第四届中国剪纸艺术节金奖的剪纸《沙县小吃韵味浓》创作者廖允武同志,奖励2万元。


  十五、对入选中华文明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的国画《蔡伦造纸》创作者翁振新、王新伦、赵胜利同志,国画《长安盛景》创作者谢振瓯、谢天叙同志,油画范仲淹《岳阳楼记》创作者徐里、李晓伟、李豫闽同志,国画沈括《梦溪笔谈》创作者尉晓榕、卢志强同志,油画宋慈《洗冤集录》创作者王耀伟、孙志纯同志,国画《隆庆开海》创作者张明超同志,油画《隆庆开海》创作者麻显钢同志,每件作品奖励2万元。


  十六、对获得中国当代书法名家工程名家·名篇·名作展入展奖的行草书大中堂《春江花月夜》创作者柯云瀚同志,奖励2万元。


  十七、对获得中央电视台第十五届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民族组金奖的王庆爽同志,奖励2万元。


  十八、对获得中央电视台2013“越女争锋”大赛专业组十佳金奖的赵烨同志,奖励1万元。


  十九、对获得第十六届群星奖·作品类的舞蹈《鼓神》创作单位厦门市思明区文化馆、台湾九天民俗技艺团,小品《等》创作单位厦门市思明区文化馆,木偶戏《小圣斗巨蟒》创作单位厦门市思明区文化馆、厦门市翔安区内厝中心小学,福州市小茉莉合唱团,每项奖励6000元。


  希望受到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省广大文艺工作者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创作更多文艺精品佳作,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建设文化强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汇集实现中国梦正能量做出更大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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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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