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
金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6〕160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金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实施方案的请示》(明政文〔2016〕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建省三明市金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范围主要包括三明市泰宁县全境、建宁县濉溪流域和明溪县流入金湖的溪流,涉及建宁、泰宁、明溪县。项目主要内容包括流域污染源治理、生态修复与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等4类65项,其中流域污染源治理37项、生态修复与保护19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8项、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1项。项目实施年限为2015—2019年。
二、项目总投资14625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专项补助64488万元,地方自筹资金81762万元。省、市、县三级要大力整合财政资金,通过建立政府投资、企业自筹、社会资金投入等多元化投入机制参与金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三明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强化项目绩效考核,确保项目落实。
三、项目目标
水质目标:到2019年,金湖湖区水质优于Ⅲ类水质标准,主要指标中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稳定达到Ⅱ类水质标准,总氮和总磷浓度有所下降,主要入湖河流水质达到Ⅲ类水质标准。
生态目标:到2019年,金湖处于或优于中营养化状态。
管理目标:建成完善的湖泊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体系。
四、省湖泊保护联合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总体实施方案》实施的协调督促。三明市人民政府作为金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建宁、泰宁、明溪县人民政府认真实施《总体实施方案》,强化试点组织领导,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工作任务、项目清单和责任分工,并抓好年度实施方案的具体实施,确保《总体实施方案》目标如期实现,切实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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