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2015年度
第三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6〕175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你管委会《关于2015年度第三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岚综管〔2015〕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平潭境内农用地27.0729公顷(其中耕地18.0609公顷)、未利用地0.22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平潭县岚城乡流东村水浇地3.0648公顷、其他农用地1.472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83公顷,上楼村水浇地0.3631公顷、林地0.0023公顷、其他农用地0.299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1166公顷、其他草地0.0094公顷,霞屿村水浇地3.9812公顷、旱地0.0932公顷、林地0.9711公顷、其他农用地2.86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656公顷、其他草地0.0864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001公顷,新桥村水浇地4.5114公顷、其他农用地0.9942公顷,正旺村水浇地5.7599公顷、林地0.0825公顷、其他农用地0.17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3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56公顷、其他草地0.0035公顷,中楼乡盐田村水浇地0.28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7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87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39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9.6112公顷;使用国有林地2.063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6公顷、其他草地0.122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1.815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严格按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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